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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传媒查询「保就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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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应传媒查询,政府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三日)就「保就业」计划作出以下回应:

  正如「保就业」计划第一期,申请第二期计划的雇主可选择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年三月的任何一个月份作为「指定月份」。工资补贴是以雇主于「指定月份」向每名雇员支付的实际工资的50%作为计算基础,工资上限为每月18,000元,最高补贴为每月9,000元。「指定月份」的工资及强积金供款资料只是用作计算工资补贴的基数,而非雇主用于每位雇员薪酬的补贴上限。我们在设计「保就业」计划时保留了一些弹性,包括并无规定雇主必须维持个别员工原来(如「指定月份」)的薪酬水平,否则一些雇主,特别是受疫情重创的行业,可能选择结业。
   
  此外,所有申领第二期工资补贴的雇主须作出的承诺与第一期相同:(一)在补贴期内(即九月至十一月)必须将领取的工资补贴全数用于支付同一月份的员工薪酬,换言之,补贴不得作其他用途,亦不能把某一个月的补贴用于发放其他月份的工资,否则将需要向政府退回全数或部分已发放的资助;(二)在补贴期内(即九月至十一月)任何一个月,有支薪的雇员总数不能少于二○二○年三月有否支薪的雇员总数(即「承诺受薪雇员人数」),否则雇主须向政府缴付罚款。若有员工在补贴期内放一整月无薪假(或被要求放无薪假),将不会视为有支薪雇员,亦不会计入「承诺受薪雇员人数」。
   
  为了加强对大幅裁员又无意重聘雇员以填补被裁减雇员的个别雇主的阻吓力,我们于计划第二期新增了罚则:即若秘书处认为获批第二期工资补贴的雇主于该补贴期(即二○二○年九月至十一月)内裁减其公司/机构内雇员数目的幅度庞大,而该雇主又未能显示并使秘书处信纳其有意聘请雇员以取代被裁减的雇员及/或重新聘请被裁减的雇员,或未能就裁员提供合理解释,政府有权取回该雇主第二期的全数或部分任何已发放的工资补贴。
   
  此外,若秘书处认为个别雇主于第一期补贴期(即二○二○年六月至八月)内裁减其公司/机构内雇员数目的幅度庞大,而该雇主又未能证明并使秘书处信纳其有意聘请雇员以取代被裁减的雇员及/或重新聘请被裁减的雇员,或未能就其裁员提供合理解释,政府有权拒绝有关雇主第二期工资补贴的申请。
   
  发言人表示:「『保就业』计划秘书处会审视雇主在第一期遵守承诺的情况,以决定是否需要行使上述权力。」
   
  「保就业」计划第二期将于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七时至九月十三日晚上十一时五十九分接受报名。合资格的雇主无论有否参加第一期,都可以在上述期间在「保就业」计划的专用网站(www.ess.gov.hk)提交申请。自雇人士如有强积金「自雇人士」户口而在三月三十一日户口仍未结束,并且未曾在「保就业」计划第一期获得补贴,也可在上述期间提交申请。
   
  此外,「保就业」计划秘书处已通知新一批成功申请人,将在下周初发放补贴,涉及400多名雇主及900多名自雇人士,补贴金额合共约一亿元。至今,已获批的第一期工资补贴合共涉及约440亿元,涵盖接近149 000名雇主及承诺受薪雇员总人数约190万。
 
2020年8月23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9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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