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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违反强制检疫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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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37岁女子因违反《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规例》),今日(八月七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处即时监禁十四日。
 
  该名女子七月九日入境时获发强制检疫令,订明她必须在家中接受强制检疫十四日。经调查后发现,她在入境后没有到其检疫地点,并在无合理辩解及未取得获授权人员许可下,于同日企图离境并在深圳湾管制站被入境事务处职员截获。她被控违反《规例》第8(4)及8(5)条,今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处即时监禁十四日。
 
  根据《规例》,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间,曾在内地、澳门及台湾逗留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必须接受十四天的强制检疫。此外,根据《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由三月十九日起,所有从中国以外地区抵港的人士同样须接受十四天的强制检疫。违反强制检疫令会构成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卫生署严正提醒受强制检疫人士应遵守法定要求接受十四天的强制检疫。

  卫生署发言人表示,有关判刑可给予社会非常清晰信息,指出违反《规例》属刑事罪行,政府对违反《规例》的人绝不容忍。截至今日,共有三十五人已被法庭定罪,判监禁最多三个月或罚款10,000元。发言人重申,卫生署必定会严肃跟进任何违反《规例》的罪行。
 
2020年8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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