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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最新法例修订及指明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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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本港2019冠状病毒病的疫情,政府今日(七月二十二日)会就《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下的最新法例修订及指明刊宪,实施措施以进一步严控疫情。
 
  最新的法例修订及指明包括修订《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公共交通)规例》(规例名称将修订为《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以扩阔须佩戴口罩的地方的范围至公众地方,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并就未来14天实施第599I章指明室内公众地方、公共交通总站和转乘处为相关公众地方。
 
  同时,政府就《预防及控制疾病(规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规例》(第599H章)下的指明刊宪,扩阔指明地区的范围,向在抵港前14日内曾到访指定高风险地区的相关到港人士施加关乎保障公共卫生的条件,以进一步加强防疫。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鉴于疫情依然严峻,政府强烈呼吁市民尽量留在家中,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减少外出用膳,并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活动包括私人聚会,同心抗疫,防止病毒继续在社区传播。
 
  本港的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自本月初出现急剧变化。在七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一日期间,新增个案中包括393宗于潜伏期内没有外游记录的个案及56宗输入个案。近期出现源头不明的本地个案,显示社区有持续的隐形传播链。最新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显示,自香港出现疫情以来,现时疫情在社区大规模爆发的风险为最高。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及卫生专家的意见,2019冠状病毒病在未有有效疗法及疫苗前将不会消失,因此政府需要把防控疫情和管理感染的工作纳入成为社会日常运作的新常态。就此,政府一直采取张弛有度的策略,以便在出现无法避免的小型社区爆发时,迅速调整抗疫措施。鉴于疫情持续恶化,政府已于七月十九日公布了一系列防疫措施,其中包括将第599I章下的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延展到所有室内的公共场所。
 
  发言人表示:「最近短时间内出现多宗源头不明的本地个案是一个重要的警号,提醒社会大众在防疫抗疫方面不能松懈。考虑到最新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特别是近期个案显示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动所带来较高的风险,我们认为现时需要采取更严谨的防疫措施,包括要求在室内公众地方以及公共交通总站和转乘处亦须一直佩戴口罩。」
 
佩戴口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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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修订后的《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将赋权局长为施行第599I章,除公共交通工具及港铁已付车费区域外,指明任何或所有公众地方。在指明期间内,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局长将刊宪指明所有室内公众地方以及公共交通总站和转乘处,以要求任何人进入或身处该等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有关公众地方为:
 
(一)所有室内公众地方,而当中「室内」的定义是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下的有关定义而界定;
(二)属于《吸烟(公众卫生)(指明禁止吸烟区)公告》(第371章,附属法例D)附表所列的、经指定为禁止吸烟区的公共运输设施的公众地方;及
(三)属于《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附表2第21项所列的、经指定为禁止吸烟区的巴士转乘处和毗连的设施的公众地方。
 
  有关指明将由明日(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为期14天至二○二○年八月五日。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或违反上述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二级罚款(5,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就高风险地区到港人士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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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早前订立第599H章,就从高风险地区到港人士实施条件,以减低他们为香港带来的卫生风险。局长已在较早时候刊宪指明新措施适用于七个指明地区(即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及南非),生效日期为七月二十五日。经最新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以及疫情的变化和发展,局长会刊宪维持已实施的条件,并将哈萨克斯坦及美国加入指明地区,生效日期为七月二十九日。
 
  根据最新指明,到港人士如在登上从香港以外地区到达(或即将从香港以外地区到达)香港的民航飞机(「指明飞机」)的当日,或在该日之前的14日内,曾在上述指明地区停留,相关到港人士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一份由化验所或医疗机构发出并载有相关到港人士姓名及身份证/护照号码的、显示以下事宜的中文或英文函件或证明书:
(a)相关到港人士已接受一项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而检测样本是在飞机的预定起飞时间前72小时内,取自相关到港人士的;
(b)对该样本进行的检测是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测试;及
(c)相关到港人士的2019冠状病毒病的检测结果呈阴性;及
(二)由该化验所或医疗机构发出并载有相关到港人士姓名及身份证/护照号码的相关化验报告的正本;及
(三)该化验所或医疗机构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关主管当局发出的一份中文或英文函件,证明该化验所或医疗机构获该政府承认或核准;及
(四)相关到港人士在香港酒店预订房间的中文或英文确认书,其租住期间为自相关到港人士抵达香港当日起计的不少于14日。
 
  指明飞机的营运人在指明飞机抵达香港之前,向卫生署提交符合由卫生署指明格式的文件,以确认每名相关到港者在办理乘坐该飞机赴香港的登机手续之前,为登机而出示显示上述证明文件。
 
  如交通工具上有到港人士不符合局长施加的条件,该交通工具的每一营运人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五级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营运人如没有遵从提供资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最高可处第五级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在旅客方面,到港人士如没有遵从提供资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延长公共卫生紧急规例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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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本地以及全球疫情依然严峻,政府有需要继续按张弛有度的策略,考虑了保障公共卫生、经济影响及社会接受程度等因素,持续调整抗疫策略。就此,政府需要维持现有各项公共卫生紧急规例的法律框架并延长其有效期。
 
  发言人指出,延长有关规例的有效期,并不代表该等规例下现行施加的限制会持续不变直至有效期完结,相反有关法律框架已加入弹性条款,容许政府视乎疫情发展,收紧或放宽甚至取消个别限制和条件,以符合张弛有度的策略。
 
  有关修订属技术性质,具体而言各规例的最新有效期如下:

(一)《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八月七日延至二○二○年九月七日。
(二)《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599D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延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九月十八日延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延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延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言人补充,局长根据第599F章及第599G章在七月二十日及七月十三日发出的指示继续生效至七月二十八日,继续就餐饮业务实施严格的人数及容量上的限制和其他感染控制规定,以及关闭表列处所,并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超过四人的羣组聚集。
 
  发言人表示:「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疫情发展,不时检讨已实施的相关措施,以在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适当调节。」
 
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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