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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管理委员会就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候选人提名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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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提名期将于星期六(七月十八日)开始,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今日(七月十六日)提醒各候选人必须小心及妥善填写提名表格,并签署有关的声明。
 
  发言人说:「《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规定,获提名的候选人必须于提名表格内签署一项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否则不属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发言人强调,签署这项声明是法律规定,而所有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均有在提名表格上签署该项声明。
 
  在二○一六年,社会上有人(包括候选人)发表一些与「一国两制」不符的言论,令人关注到候选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并真诚拥护《基本法》。有见及此,为提醒所有候选人签署提名表格内声明时清楚明白有关《基本法》的条文,以及作出虚假声明的刑事责任,选管会自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拟备确认书予候选人签署,并于随后的行政长官选举、区议会选举及补选、立法会补选及乡郊代表选举沿用,今年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亦有此安排。
 
  确认书并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不过,法庭就三宗关乎确认书的案件(案件编号:HCAL 162/2016、HCAL 133/2016及HCAL 134/2016),判词已述明选管会有权发出属非强制性的确认书,候选人可以自愿性质在提交提名表格时一并递交确认书,而选举主任在决定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时亦有权考虑候选人是否有递交确认书。归根究柢,所有候选人必须签署提名表格上的声明,示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此外,上述其中一案件(案件编号:HCAL 162/2016)亦确认了选举主任可根据《立法会条例》在立法会选举中有权就候选人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是否真诚,从而决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
 
  与此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六月三十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并按《基本法》第十八条在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把该法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区国安法》已于六月三十日晚上十一时刊宪生效。《港区国安法》第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亦规定候选人必须签署提名表格上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
 
  就是次立法会换届选举,选管会已按《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78条,委任五个地方选区和二十九个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A条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第16条,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完全是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关程序作出决定。
 
  发言人重申,立法会换届选举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决定。视乎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选举主任可寻求法律意见,在有需要时根据法例要求候选人提供其认为需要的额外资料,根据相关法例和所有相关资料就该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和公布决定。选管会并无权,亦不参与审核个别人士的参选资格及决定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选管会只会在收到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后,作出选举安排。
 
  选管会会一如以往,根据实际及客观的因素按相关法例决定公共选举事宜,并继续致力以公平、公正和诚实为原则举办公共选举。
 
2020年7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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