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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惩教署审视书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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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臻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监狱规则》第56条订明,「囚犯可收受来自监狱以外并由(惩教署)署长所决定的书籍、期刊、报章或其他刊物」(书刊),但惩教署监督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书刊属该条文(a)至(e)款所述情况,可将其扣起和处置,而不转交还押人士或在囚人士。本人收到多宗投诉,指惩教署扣起部分书刊(包括讲述「反送中」运动的书刊),但未有说明原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谁人决定是否扣起个别书刊;惩教署有否备存一份禁止转交书刊名单;若有,名单上书刊的数目及其被列入名单的原因;还押人士或在囚人士的家属,如何能得悉哪些书刊不会获准转交;
 
(二)惩教署有何理据,向传媒指称某些讲述「反送中」运动的书刊不利在囚人士改过自新或对院所的保安造成威胁,因此须予扣起;及
 
(三)惩教署会否设立机制,处理由不满惩教署扣起书刊的人士提出的覆核申请;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惩教署一直致力为在囚人士提供稳妥、安全、人道、合适和健康的羁管环境。根据这项原则,现时在囚人士可透过亲友探访每月收取六本书籍、期刊或其他刊物(书刊),另亦可按实际需要获批收取宗教书籍和教科书。然而,基于保安考虑、维持监狱纪律及秩序的需要及确保在囚人士于有利的环境下改过自新,就在囚人士收受外间的书刊须有所规范。《监狱规则》(第234A章)第56条订明有关规范,而惩教署有责任按法例处理在囚人士收取的书刊。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监狱规则》第56条,在囚人士可收受来自监狱以外并由惩教署署长所决定的书籍、期刊、报章或其他刊物,但如院所监督有合理理由相信书刊含有以下内容,则可扣起和处置有关书刊或其中相关部分:
 
(i)载有关于制造任何枪械、弹药、武器、爆炸品、有害或造成伤害的物体、令人醺醉的酒类或《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所指的任何危险药物的资料;
 
(ii)刻划、描述或鼓励在监狱内使用暴力或任何在囚人士逃离监狱;
 
(iii)性质是便利在监狱内赌博,或在其他方面是不利于狱中任何在囚人士改过自新的;
 
(iv)性质是鼓励狱中任何在囚人士犯第61条所列举的任何行为(即包括不遵守任何监狱规则;袭击他人;管有任何未获授权管有的物品;打斗;以任何方式妨害秩序及违反纪律;妨碍惩教署人员执行其职责等)或任何刑事罪行;或
 
(v)性质是对任何个人的人身安全或对该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造成威胁。
 
  惩教署的更生工作旨在帮助在囚人士建立健康的生活模式,过着作息有序的生活,纠正歪曲思想,以及培养责任心和良好的工作习惯。假如交来的书刊有碍在囚人士达到上述更生目标或不利于他们改过自新,例如描绘或鼓励残暴、虐待、暴力、斗争、罪行等行为或言语,惩教署一律会依例禁止。
 
  事实上,惩教署为了鼓励在囚人士的阅读兴趣,在各惩教院所设立图书馆,为在囚人士提供合适的书籍。现时各惩教院所图书馆的总藏书量超过11万本。各院所会按既定采购程序,并因应在囚人士的阅读兴趣及学习需要等因素,为图书馆增添合适的书籍。此外,署方亦会向香港公共图书馆借取图书,供在囚人士借阅,并会定时分批更换。署方亦会按既定机制接受外界机构或人士捐赠的图书。
 
  惩教署就审视交来书刊内容的具体安排有既定机制。每间惩教院所均设有刊物审裁委员会对怀疑超越规范的书刊进行审视。委员会主席由院所主管担任,成员包括总惩教主任、保安组职员、临床心理学家等。委员会会根据《监狱规则》第56条所述规范,对怀疑违反限制的书刊作出审裁,并按个别院所的独特性、保安考虑、维持监狱秩序及纪律的需要、书刊内容是否不利在囚人士改过自新等,就每宗个案独立考虑应否扣起和处置有关书籍或刊物或其他相关部分,而非单单考虑有关书刊所涉及的议题。惩教署并无备存所谓的「禁止转交书刊名单」 。
 
  任何书刊一旦被委员会裁定违反《监狱规则》第56条所述的限制,院所管方会通知相关在囚人士有关结果及个中原因,并记录在其服刑记录内。而院所职员会按照在囚人士的意愿,将有关书刊交回探访者或暂存于在囚人士的财物或由院所销毁。
 
(三)假如在囚人士不满刊物审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他们可透过多个渠道作出申诉。署内方面,在囚人士可以向到院所巡视的惩教署总部首长级人员,或惩教署投诉调查组提出申诉。惩教署投诉调查组是由惩教署署长委任的调查单位,在运作上独立于部门的其他组别,负责处理及调查投诉。署外方面,在囚人士可以书面方式向立法会议员、申诉专员、法定机构、其他执法部门、政府政策局等投诉。此外,他们亦可选择直接向突撃巡视的太平绅士求助或申诉,甚至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而在囚人士的亲友如对惩教院所处理交来书刊的安排有所不满,可向院所管方、惩教署投诉调查组及透过上述的署外渠道作出申诉。
 
  惩教署不时检讨和优化处理投诉机制,务求提升有关机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达致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改善部门处理投诉的机制,惩教署于二○一六年成立了投诉上诉委员会,独立运作,为不满投诉调查结果的投诉人提供上诉渠道。为扩阔投诉上诉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及进一步加强审核机制,该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已由二○一八年四月的18位增加至现时的24位,当中除了太平绅士外,也吸纳对惩教工作有认识的不同宗教人士。上诉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助确保相关上诉个案获得公正处理。
 
  多谢主席。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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