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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为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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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由社会福利署(社署)负责执行的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援助计划),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其受养人迅速提供按前者的伤亡情况计算的经济援助。据报,有一些遭遇交通意外但没有受伤的人士,藉假装身体不适取得放取不少于三天病假的医生证明书,藉以向援助计划提出申请。此外,有保险业人士反映,有怀疑从事包揽诉讼的组织派人在社署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的办事处外,游说援助计划的申请人把其个案交给该等组织指定的律师处理,并安排他们申请法律援助以提出诉讼申索赔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社署在援助计划下分别接获和批准了多少宗申请,以及发放援助金的总额;该等个案当中,申请人为职业司机的个案的相关数字和援助金总额为何;

(二)过去五年,援助计划申请人因涉嫌骗取援助金而被检控的人数及所涉款项总额;该等人士当中,属职业司机的人数为何;

(三)会否检讨援助计划的申请条件是否过于宽松(例如不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及不论交通意外责任谁属),致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骗取援助金;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过去五年,当局有否就涉及交通意外的怀疑包揽诉讼个案展开调查;若有,有关个案的数目为何;有何措施杜绝该等不法行为?

答覆:

主席: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计划)根据《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第229章)实施,并由社会福利署(社署)负责执行。这项计划的目的是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士(包括行人和司机)或这些人士的受养人(如受害人因伤死亡)迅速提供经济援助,而无须通过经济审查或考虑有关交通意外因谁人的过失而造成。援助金按意外受害人的伤亡情况支付,财物损失则不包括在援助范围内。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负责政策局/部门后,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计划的申请个案数目、获批个案数目及发放援助金总额如下:
 
年度 申请个案数目 获批个案数目 发放援助金总额
(亿元)
二○一九至二○ 9 342 6 820 2.904
二○一八至一九 8 483 7 334 2.802
二○一七至一八 8 419 6 553 2.350
二○一六至一七 8 799 7 340 2.546
二○一五至一六 8 524 7 148 2.290

  社署没有按申请人的职业备存个案的统计数字。

(二)过去五年,有一宗因涉嫌欺诈援助金而被警方检控的个案。由于有关申请人撤回申请,社署未曾批发援助金。

(三)计划是一项社会福利措施,目的是向因道路交通意外受伤人士或这些人士的受养人(如受害人因伤死亡)提供迅速的经济援助。为了防止滥用及欺诈,申领援助金须符合下列资格:

(i)有关意外事件须已向警方报案,并由警方界定该宗意外为道路交通意外;及

(ii)受害人须因该宗意外死亡或受伤,而伤者须获注册医生证明其伤势须留院治疗不少于三天或获发不少于三天的病假证明。

  社署职员在考虑申请时会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确保援助金发放予合资格的人士。社署会与警务处、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及卫生署保持紧密联系和合作,仔细审核可疑的交通意外、病假证明书及医疗报告,并会按情况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书及报告转交医管局或卫生署重新评估,以及将涉嫌欺诈的个案转交警方跟进。

  社署在处理申请时会向申请人清楚说明骗取援助金属刑事罪行。申请人除会丧失领取援助金的资格外,亦可能会根据《盗窃罪条例》(第210章)被起诉,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14年。

(四)意外受伤者如欲追究法律责任,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或向香港律师会或法律援助署、劳工处及社署等相关政府部门求助。助讼及包揽诉讼均属普通法罪行,可处以罚款及最高监禁七年。警方如知悉有怀疑助讼或包揽诉讼的情况或接到相关举报,会作出全面及专业的调查。警方没有备存涉及交通意外的怀疑包揽诉讼个案的数字。另外,政府一直透过电视台及电台播放宣传短片及声带推行公众教育,加强市民大众对有关不法行为的防范意识。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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