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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旅馆业(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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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旅馆业(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今日(七月十日)刊宪,指定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为《2020年旅馆业(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民政事务局发言人说:「《修订条例》的目的,是改善现行发牌制度、利便执法行动及加强阻吓力以打击无牌酒店及宾馆。」
 
  为改善现行发牌制度,《修订条例》赋权旅馆业监督(监督)在发牌过程中考虑土地文件中的相关限制性条文、地区居民的意见,以及申请人是否「适当」人士。《修订条例》亦会明确区分「酒店牌照」和「宾馆牌照」,并赋权监督可施加发牌条件,订明「宾馆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营业名称使用「酒店」一词。
 
  在利便执法方面,《修订条例》新增条文引进严格法律责任罪行。如有证据证明有关处所用作无牌酒店或宾馆,其拥有人和租客(即基于租约对该处所有独享占用权的人士,而非光顾相关处所的宾客)即须负上刑责,除非他们能提出相关的法定免责辩护。另外,《修订条例》亦赋权监督申请搜查令,让执法人员可在有需要时使用合理武力强行进入任何涉嫌被用作酒店或宾馆的处所视察或搜证,以加强打击无牌酒店及宾馆。
 
  至于加强阻吓力方面,《修订条例》赋权监督,就同一处所于十六个月内第二次因无牌经营酒店或宾馆或严格法律责任罪行而有人被定罪,向法院申请向该处所发出封闭令,为期六个月。而经营无牌旅馆的最高罚款将由二十万元增加至五十万元,监禁期则由两年提高至三年。
 
  发言人补充:「为了让现时持牌人做好准备,以过渡至新的制度,我们将在《修订条例》生效后提供十二个月过渡期。」
 
  具体而言,如现有牌照在十二个月过渡期之内届满,持牌人可根据现行规定为牌照续期一次,为期不多于十二个月。该首次续期的牌照届满时,如申请再次续牌,则须符合所有新规定。
 
  在香港,经营酒店及宾馆须受《旅馆业条例》(《条例》)规管。《条例》旨在通过发牌制度,确保拟用作酒店或宾馆的处所,在楼宇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达到《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和《消防条例》(第95章)指定的标准。鉴于无牌旅馆的安全问题及可能在社区造成的滋扰,社会上一直有要求加强管制,并期望政府能针对无牌旅馆,采取更有效的执法行动,加强阻吓。为了回应公众的关注,政府进行了广泛谘询,收集市民和业界的意见。因应公众谘询的意见,政府建议修订《条例》,以改善发牌制度。有关建议已纳入于二○二○年六月十一日获立法会通过的《修订条例》。
 
  有关《修订条例》的详情,请致电3107 3021联络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或浏览牌照处网页(www.hadla.gov.hk)。
 
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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