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二题:警务人员涉及异性的执法行动
********************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去年十一月和本年五月,多名男性警务人员分别进入尖沙咀漆咸道南及旺角花园街的女性公厕并拘捕了数名在内的女士。此外,有不少参与反修例运动的示威者及被捕人士指称被警务人员性骚扰或性侵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向警务人员发出的指引有否订明,他们在甚么情况下可进入供异性使用的厕所执法;若有,详情为何,包括有否订明他们须有异性警务人员陪同;

(二)鉴于《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BL)第7条订明,任何男性不得进入公厕内拨作女性使用的部分,而任何女性亦不得进入公厕内拨作男性使用的部分,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正执法的警务人员;若然,警方会否对上述警务人员作出处分;若不适用,原因为何;

(三)警务人员去年进入供异性使用的公厕执法的事件数目,以及每宗事件的下述详情:(i)日期及时间、(ii)所涉执法行动、(iii)所涉警务人员数目和他们所属职级及警区,以及(iv)警方其后有否进行内部调查(若有,最新进展为何);

(四)警方去年接获关于警务人员于执法时作出性骚扰及性侵犯行为的投诉宗数,以及每宗个案的下述详情:(i)投诉性质、(ii)所涉警务人员数目和他们所属职级及警区,以及(iii)所涉受害者数目;及

(五)是否知悉,平等机会委员会去年接获关于警务人员于执法时作出性骚扰及性侵犯行为的投诉宗数,以及每宗个案的下述详情:(i)投诉性质、(ii)所涉警务人员数目,以及(iii)所涉受害者数目?

答覆:

主席:

  《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订明,警队的职责包括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公共安全、防止及侦查罪案及犯法行为,及防止损害生命及财产。香港任何地方都受香港法律的规管,没有一处地方是法外之地。因此,任何人如果在香港的地方犯法,警方有法定责任采取行动。

  现就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回覆如下:

(一)至(三)当有人在公共或私人场所,包括公厕范围内,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或破坏社会安宁,警方有权进入相关地点采取适当行动(不单限于拘捕行动),以防止社会安宁被破坏。警务人员会考虑当时实际情况和目的,为拯救生命、保护市民及人员的安全、防止及侦查罪案、拘捕疑犯、或履行其他职责,采取合法措施。一如以往,警方在采取任何行动时,必定会确保有关行动是适当、合法和合理,在保障私隐及执法间取得平衡,例如在一般情况,由女性警务人员在女厕内执法,并在考虑保障私隐和执法需要取得平衡的情况下,可寻求其他警务人员的协助。

  任何人对警方的执法行动如有不满,可向投诉警察课作出投诉。投诉警察课会作出调查,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个案。警方未有备存题述情况的相关资料。

(四)性暴力是严重的指控,投诉人应正式向警方提供资料,让警方作出全面调查。这对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均较公道,既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亦可确保被投诉者不会被诬告。双方均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及获得保障。
 
  政府重视打击性罪行案件。警方一直以认真及具敏感度的专业态度处理所有性暴力案件,并已制定一系列相关的程序及指引,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及安全,以及减轻受害人在协助调查期间面对的压力和心理创伤。
 
  警方在接获与性骚扰有关的举报时,会审视个案是否涉及刑事成分。如有,个案会循刑事调查处理。如不涉及刑事成分,警方亦会建议报案人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作出投诉。

  警队并无备存问题要求的数字。

(五)平机会按照《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致力消除性骚扰,而处理有关性罪行的刑事个案不属于平机会的法定职能。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后,根据平机会提供的资料,平机会去年接到两宗涉及警务人员被指控性骚扰的投诉个案。两宗个案由同一位女投诉人提出,经调查后平机会已确定两宗个案均为「缺乏实质」,因而终止调查。个案由平机会处理,有关细节不属保安局范畴。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