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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公职人员的住所或物业违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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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答覆:

问题:
 
  近年,不时有政治委任官员、警队高层人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区议会议员的住所或名下物业,被揭发有违例建筑工程(俗称「僭建」)、霸占官地或违反政府土地牌照条件的情况,令公职人员的诚信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务司司长于二○一八年一月表示,行政长官会提醒所有问责官员必须检视其物业有否涉及违法或僭建问题,有关提醒是定期还是只在他们履新时作出;

(二)鉴于屋宇署于二○一一年引入一套处理知名人士僭建个案的特别程序(即尽快派员到场视察及展开调查,以释除公众疑虑),屋宇署目前是否仍采用有关程序;如是,该署有否评估其成效;如已停止采用,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成立一个由屋宇署、地政总署、香港消防处及差饷物业估价署等政府部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专责小组,以加快处理上述公职人员的住所或其名下物业被指违规的个案,并主动巡查该等住所及物业,以确定有否违规情况?

答覆:
 
主席:
 
  政府向来重视香港的楼宇安全及土地行政管理,并且按相关法例及既定政策进行执管。
   
  在制定及执行处理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僭建物」)的政策时,政府一直以樓宇安全为先,并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按照缓急轻重分类处理。建筑事务监督(即屋宇署署长)负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对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屋宇署并为此制定了僭建物执法政策和安排。屋宇署亦一直以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按照《建筑物条例》及执法政策处理僭建物个案。
   
  大致上,屋宇署以「风险为本」厘定针对僭建物执法行动的缓急先后。凡属「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除非业主已主动处理涉事僭建物,否则屋宇署会发出清拆令,要求有关业主在指定期限内清拆僭建物。屋宇署亦会将相关清拆令注册于土地注册处关于相关物业的纪录,即一般所称的「钉契」。业主如无合理辩解而又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纠正情况,屋宇署会考虑检控有关业主。
   
  在土地行政方面,建筑物是否违反土地契约,视乎相关地契条款,以及土地及其上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而定。如发现有违反地契的情况,地政总署会按优次,采取适当的执管行动。
   
  一般而言,就违反土地契约的情况,地政总署会先发出警告信,要求业主在指定时限内作出纠正。如业主没有在限期前作出纠正,署方可把警告信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如违契情况严重,例如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署方会考虑重收有关地段或把相关权益转归政府。就政府土地牌照用地有违反牌照条件的情况,署方会先发出警告信,要求持牌人在指定时限内作出纠正。若违规性质严重,署方会考虑撤销牌照。而就占用政府土地的行为,署方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采取行动,于相关范围张贴法定通知,要求占用人停止占用土地。若于限期前仍未自行停止占用土地,署方可提出检控。
   
  就近期一些引起公众关注僭建物、占用政府土地或违反土地牌照的报道,屋宇署和地政总署在接获有关报告后,均会按照有关法例及既定政策跟进个案,并本着依法办事和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偏不倚地采取调查及执管行动,不会因涉事人的身分而采用不同的执法标准。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不论其身分,业主作为物业的持有者均须确保名下物业符合相关法例要求,并遵从有关地契条款规定。如有需要,业主应自行委托专业认可人士视察单位,寻求专业意见。
 
  此外,因应公众对高级政府官员的期望,行政长官亦有提醒各政治委任官员应时刻保持警觉,在各方面严守个人品格和操守的最高标准,致力维护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名声。

(二)及(三)考虑到公众的高度关注,屋宇署由二○一一年年中起采用了一套特别程序,若传媒查询或报道的僭建物牵涉的业主属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包括行政长官、司局长、其他政治委任官员、常任秘书长及部门首长;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其他对社会有影响力人士(即对公共政策有直接影响的人)),屋宇署会优先进行实地视察,查明怀疑僭建物是否存在,以尽快释除公众的疑虑。如在实地视察后发现任何僭建物,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和现行执法政策,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行动,不会因为涉事人的身分而采取不同的执法标准。有关特别程序行之有效,至今并未变更。
 
  其他政府部门在处理涉及私人物业的个案时,亦秉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的原则。例如地政总署如发现有违反地契或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等怀疑违规事项,不论相关人士身分为何,署方亦会按机制跟进。而消防处在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时,亦会按实际情况秉公处理。至于差饷物业估价署在处理差饷评估及征收事宜时,会按《差饷条例》(第116章)的规定,按照物业的实际用途及使用状况对其应课差饷租值作出评估。
   
  正如就问题第一部分的回应,业主有责任确保其物业符合相关地契条款规定以及法例要求,当中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税项方面的法例。不论业主身分为何,相关部门均会按有关法例及既定政策,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地跟进。若遇传媒查询,亦一贯以高透明度处理,以尽量释除公众疑虑。现时各部门就其范畴有效执法,机制行之有效。政府并无打算更改目前在这些方面的政策,亦未有计划成立专责小组针对上述公职人员持有的物业作特别执管安排。
  
  多谢主席。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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