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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避风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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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船主反映,近年各类船只的数目不断增加,并以属第IV类别的游乐船只尤甚。当局强调,本港水域内的整体避风泊位供应足以应付至二○三○年的预测需求,而当局亦已采取了数项改善措施。然而,基于业界的作业模式及停泊母港的习惯,大部分船主选择把其船只停泊在市区内或附近的避风塘,令该等避风塘的泊位严重不足,而各类船只的负责人不时就该等泊位的使用问题发生磨擦。反之,一些较偏远的避风塘(例如喜灵洲和盐田仔避风塘)的使用率却一直偏低。关于避风塘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月在一般及恶劣天气情况下,在各避风塘及避风碇泊处停泊的船只数目,并按避风塘所允许船只长度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现时各类船只使用观塘避风塘的情况;当局为改善系泊管理而在该避风塘设立非游乐船只系泊区的措施的成效为何;会否再次谘询业界,以推出改善措施;

(三)过去三年,海事处为打击利用避风塘内泊位牟利而采取的执法行动的详情,包括(i)巡查次数、(ii)处理的投诉数目、(iii)提出的检控宗数,以及(iv)被定罪的个案宗数;海事处有否采取其他措施维持避风塘内船只的安全和秩序;

(四)当局会否就《商船(本地船只)(避风塘)规例》(第548E章)作出检讨及修订,以赋予海事处处长更大权力即时处置违反避风塘系泊规定的船只;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有渔民向本人反映,近期有人在部分避风塘内使用浮动升降架存放暂不使用的游艇,而该等设备阻塞通道和危害其他船只的安全,现时海事处对该设备采取的规管措施的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在征询海事处后,现答覆如下:

(一)避风塘的设立是供本地船只在台风袭港期间或恶劣天气情况下停泊,以保障船只和船上人员安全。海事处没有备存避风塘和避风碇泊处平日使用量的资料,但会记录在台风袭港期间各避风塘的最高使用量,以确保可应付船只在恶劣天气下对避风泊位的需求。过去三年(即二○一七至二○一九年),在台风袭港期间各避风塘按船只类别划分的最高使用量载于附件。

(二)自二○一七年八月起,海事处透过行政措施,在观塘避风塘内试行指定特定水域专供非游乐船只系泊,以改善系泊管理。自该项措施实施后,观塘避风塘南面约15公顷的系泊位专供非游乐船只系泊。海事处一直密切监察情况,根据观察所得,现时可供非游乐船只使用的水域范围有所增加,我们会继续监察该试行措施的成效,暂时未有计划推行其他措施。海事处会继续在观塘避风塘维持定期巡逻,亦会与业界保持沟通和听取意见。

(三)海事处不时在全香港水域包括避风塘内巡逻。过去三年(即二○一七至二○一九年),海事处共成功检控191艘在避风塘内违反相关海事法例的船只。另外,由二○一八年十一月至今,香港警务处与海事处在观塘避风塘进行了12次联合行动,以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截至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海事处未有收到关于避风塘内不法行为的报告。

  海事处将继续和警务处合作,在相关的避风塘进行适当的行动,确保避风塘内船只系泊安全有序。如发现违规情况,海事处会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海事处亦会继续与业界保持良好沟通及在巡逻时派发宣传单张,提醒船只操作人须时刻遵守海事法例。

(四)根据《商船(本地船只)(避风塘)规例》(第548E章)第8条,若本地船只没有按海事处处长发出的指示占取某个特定位置,或没有按照指示停泊、系泊、碇泊或系固,处长可在符合有关规定情况下接管该船只,并将它从该避风塘移走或将它移离正在停放的位置。处长在行使其权力时,会给予有关船只的船东、船东的代理人或该船只的船长不少于七天的书面通知,并述明行使该权力的理由。处长亦可因应情况(例如在恶劣天气),即使有关的通知期仍未届满,或在不能寻获有关船只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的情况下,行使以上权力。由于现行法例已赋予处长权力处理相关个案,故目前并无计划修订现行法例。

(五)海事处不时在全香港水域包括避风塘内巡逻,以确保航道及避风塘内的通航区畅通。对于使用浮动升降架事宜,海事处现正检视和研究相关细节,并会适时就有关议题征询各持份者意见。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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