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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涉及危害环境罪行的洗钱上游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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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许智峯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全球39个主要经济体成员包括香港。该组织于二○○八年就香港发表的成员相互评估报告(报告)及于二○一二年发表的跟进报告指出,本港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罪行(上游罪行)未有充足地涵盖危害环境罪行,而该组织于二○一九年发表的报告则指出香港已于二○一八年五月作出了相关法例修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八年以来,政府将危害环境罪行列为上游罪行的工作的详情及最新进展;
 
(二)过去五年,每年有关政府部门侦破涉及危害环境罪行的上游罪行案件的详情,包括(i)案件宗数、(ii)洗钱总额,以及(iii)遭冻结资产总值(如适用),并按危害环境罪行的类别(例如(1)排放污染物、(2)走私濒危野生动物、(3)走私濒危植物、(4)非法伐木及(5)非法捕鱼)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政府有否计划参考目前已把危害环境罪行列为上游罪行的司法管辖区的做法,把各项危害环境罪行列为上游罪行;如有,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是一个跨政府组织,负责制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国际标准,并透过成员地区相互评估的形式监督全球在实施有关标准方面的情况。香港自一九九一年起成为特别组织的成员,并于二○一八年一月开始接受第四轮的相互评估。特别组织在二○一九年六月完成有关审核,并于美国举行的大会中通过了香港的相互评估报告。
 
  香港在是次相互评估中取得满意的成绩,特区政府为建立稳健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所作出的努力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相互评估报告赞扬政府展示了高层次的承担,建立了强而有效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有关制度在风险评估、执法、没收犯罪得益、反恐融资,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特别显著。特别组织确认香港的制度在整体上合规而有效,使香港成为亚太区第一个成功通过本轮审核的司法管辖区。
 
  就许智峯议员问题所提及的各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三)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条,所有可公诉罪行均属洗黑钱罪所涵盖的上游罪行。《2018年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修订)条例》于二○一八年五月实施,将非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进口、出口及再出口列明濒危物种等行为列为可公诉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一千万元及监禁十年。此外,非法伐木及走私物种等行为,亦可透过其他适用的可公诉罪行(如盗窃罪、走私罪等)检控,因此亦属洗黑钱罪所涵盖的上游罪行。
 
  特别组织于相互评估报告中全面地审视了香港的洗黑钱罪,确认其大致上符合国际标准要求涵盖的各类严重上游罪行,包括由不同环境罪行所衍生的洗黑钱行为。由于香港已将危害环境行为列作洗黑钱的上游罪行,政府在这方面不需要进行任何跟进工作。
 
(二)过去五年,政府各部门针对各项环境罪行的调查数字见附表,当中没有涉及洗黑钱的检控。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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