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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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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七月一日)下午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举行记者会。以下是郑若骅的开场发言:

 
  我想就《国安法》的一些法律问题简单向大家介绍,接着才就着大家的问题作具体回应。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在五月二十八日通过《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时,已清楚写明「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继而制定现时此法律。在现时的法律中,我们看到很重要的、要留意的是第一章总则。总则的第一条重复强调在立法时所考虑到相关的因素及基本原则,是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事宜,亦是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这是贯彻落入《国安法》中。
 
  在《国安法》中的第二、三、四及五条,容许我重点提及,因为这当中有一些很重要的原则,对大家在将来去适用和理解《国安法》时,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条清楚说明,关于特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并强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基本法》的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三条亦提及,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而特区有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这两条条文,将根本性的原则清楚写明,所以在理解相关条文的时候,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第四条及第五条,其实是保障我们很多时提到的法治原则以及人权保障。第四条清楚明确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有关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提及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可以定罪,即是必须要有条文,不能胡乱将人定罪;第二,我们经常关注到就是假定无罪的原则,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还有的是「一罪不能二审」、即double jeopardy的概念,都在条文中的总则清楚写明,让我们看整个《国安法》的时候,可以清楚知道怎样去理解相关条文。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国安法》其实非常unique(独特)和groundbreaking(具开创性),因为兼具了三大类法律。第一类,我称之为「组织法」,即如何组织一个委员会或者架构等等,在法律里写明;第二类是「实体法」,即substantive law,即是如何才会犯罪、刑罚是甚么;第三类是「程序法」procedural law。
 
  若大家看看这法律,就会看到我说的组织相关事宜,即在香港成立、行政长官提及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相关安排在第二章写明。法律第三章,就是我所说的「实体法」,即甚么是犯罪的行为、刑罚是怎样。而在第四章是「程序法」,稍后我会简单谈谈程序相关的事宜。而第五章则重复提到我刚才强调的,中央有一个根本的责任维护国家安全这一点,其实是基于这个原则成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这概念。
 
  在组织方面,刚才行政长官已提及,在此我补充一点,在第十四条提及港区国安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权;至于在第二章第十八条则提及律政司要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部门。我们的工作已经安排好,部门负责人要迟一步才可以公布,我们正在跟进。而相关部门的同事亦已准备好在需要时工作。
 
  我谈谈「实体法」,「实体法」在第三章提及的四类犯罪行为及活动。因为条文不是很长,尽量别作撮要,我建议大家看一看条文的写法,因为行为已清晰写了出来,哪些是违法,亦写明刑罚是怎样,大家亦会注意到的,刑罚有时分为三部分,一些比较重,一些比较轻,所以处罚中亦有一定的规定。在这四类的罪行中,都有提及需要有我们关注的犯罪意图,所以需要证明犯罪意图才能够定罪。
 
  第四章是我说的「程序法」。「程序法」有不少的条文,我想特别在这里强调,第四十条提及绝大部分案件,除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该类案件之外,都会受香港管辖的。换句话说,案件的检控、司法程序都在香港进行。第四十五条提及的程序,是需要按照香港法例处理,换句话说,会依照香港法例中的上诉机制等处理。当然,第四章亦谈及有一些其他特别安排的情况,行政长官刚才提到关于法官的指定、律政司司长可以就陪审团安排发出证明书,这些都是特别的情况。当然,这是一个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所以会有一些相关特别的情况,但总体来说,是按照香港熟悉的程序进行。
 
  至于第五章提及驻港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只会在一个很特定的情形才会启动立案,这是第五十五条。正如行政长官所说,条文中的三个情形,是一个极少数会产生的情形,但这亦是中央一个根本责任,在责任上若有需要,中央有这个权力可以运用。
 
  整体来说,如果我们回想回归时订立「一国两制」的初心,其实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所以,如果在国家安全方面,香港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缺失不能修补,是无法达到「一国两制」最重要的原则。所以现在经过这个工作,启动了、开展了很重要的一步,就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一个健全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这亦是《决定》及国家安全法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国家安全法其实是「一国两制」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是创先河的,令香港社会能够行稳致远,令我们的社会稳定。多谢各位。
 
2020年7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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