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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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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答覆:

问题:

  据报,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最近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政府聘用的公务员在「一国两制」下,同时是国家的公务员。然而,《基本法》及特区的《公务员守则》都没有类似的说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说法的法律依据为何;有否官方文献佐证此说法;
 
(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条文订明,公务员制度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某些现任及前任最高领导人的思想及理论为指导,而公务员应当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特区公务员须否遵守这些条文;若然,特区公务员不遵守这些条文会否受到纪律处分;及
 
(三)有否计划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内对国家公务员的各项要求纳入特区的《公务员守则》;若然,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一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一七年七月一日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提到,「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治,与之相应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体制得以确立。」《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五条亦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因此,在「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是国家的一部分,但香港特区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包括公务员制度。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基本法》第四十三条亦订明,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基本法》第六十条,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而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九条,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这些条文都清楚显示了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透过香港特区政府及其首长(即行政长官)而与中央人民政府在宪制秩序上的连系。因此,香港特区政府的公务员,其身分不单是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员」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守则》,公务员必须对在任的行政长官及政府完全忠诚,并须竭尽所能地履行职务。此外,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政制上的角色,须竭尽所能,辅助在任的行政长官及政府。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在考虑及处理各项政策及问题时,不能单从香港特区本位出发,公务员既要依据《基本法》以及香港法律和制度办事,也须同时兼顾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这角度,才可周详全面履行其职务。
 
  正如前文所述,在「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特区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包括公务员制度。《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条订明,「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不适用于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事实上,《基本法》附件三已列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当中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因此,并无需要把该法对内地公务员的要求纳入香港特区政府的《公务员守则》。
 
  多谢主席。
 
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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