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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传媒查询「保就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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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查询在「保就业」计划下,有个别获批工资补贴的雇主,若以其「承诺受薪雇员人数」计算,其雇员人均补贴额高于9,000元,问「保就业」计划秘书处(秘书处)会否收回「多出」的补贴,政府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澄清,「保就业」计划并无规定雇主只能利用工资补贴资助每名雇员最多9,000元或一半的工资,因此,若雇主将工资补贴全数用于员工薪酬及并未于补贴期内裁员,则秘书处无须向有关雇主收回补贴款额。
   
  事实上,在第一期「保就业」计划下,申请补贴的雇主可按企业情况自行选择以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年三月的任何一个月份为「指定月份」。工资补贴是以雇主于「指定月份」向每名雇员支付的实际工资的50%作为计算基础,工资上限为每月18,000元,最高补贴为每月9,000元。须注意,这只是作为计算工资补贴的基数,而非雇主用于每位雇员薪酬的补贴上限,或雇主须作「实报实销」。
   
  由于二○二○年三月时的疫情较之前数个月严峻,不少受到影响的企业已减少人手,雇员人数和工资开支较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年二月时为低。「保就业」计划设计的目的,就是让雇主可因应业务情况,选择人手较多及工资开支较高的月份作为「指定月份」,以领取更多工资补贴额。这不但可让雇主保留现有员工,亦可为已放无薪假的雇员提供至少一半薪酬,甚至可按业务需要重新聘用或增聘人手,这与「保就业」计划的目标相符。不过,就领取第一期补贴的雇主而言,在接受补贴的三个月期间(即二○二○年六月至八月),若未有把领取的当月补贴全数用于支付雇员同一月份的工资,政府将取回未有用于支付工资的补贴金额。
   
  另一方面,领取「保就业」计划第一期工资补贴的雇主,须承诺在接受政府工资补贴期间不会裁员,即是须确保在二○二○年六月至八月补贴期内任何一个月有支薪的雇员人数,不能少于二○二○年三月份的雇员总数(无论当时有否支薪),否则须向政府缴付罚款。  
 
2020年6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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