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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申请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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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公屋申请虚报个案。有一名公屋申请人,在填写公屋申报表时隐瞒与他人联权共有一个估值约为一千七百多万的物业,昨日(六月二十二日)被法庭判处监禁及缓刑。

  该名公屋申请人分别在二○一五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以及在二○一七年于水泉澳邨办事处填写入伙声明书时,均申报没有物业及相关资产净值。惟经调查后发现被告由二○○○年八月起,已经与他人联权共同拥有一个位于红磡海逸豪园的住宅物业,而该单位当时的估值约为一千七百多万。以被告持有三分之一的业权计算,扣除未偿还按揭贷款,被告所占的房产净值约为四百多万,已超逾二○一五/二○一六年度及二○一六/二○一七年度的公屋单身长者申请人总资产净值限额的472,000元及484,000元,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
  
  该名申请人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并于较早前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并不适合以罚款方式处理,经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后,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被告监禁一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连同本个案,本月内已经有五名公屋申请人或公屋住户,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或忽略提供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被房屋署检控,并因此而被判处监禁及缓刑。

  此外,发言人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申请人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即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相关的公屋申请会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2020年6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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