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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坚持不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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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于六月十一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十三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港岛宝马山道一幢住宅大厦的天台僭建物,总面积约为四十五平方米。该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单位的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命令,故被屋宇署于二○○七年及二○一三年提出检控,并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别罚款五千元及四万元。然而,该名业主仍坚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有关业主于本月再次被定罪,并被重罚十三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说:「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命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0年6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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