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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传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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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邝俊宇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公共服务提供者)会为不谙中英文的少数族裔人士提供传译服务,以便利他们获得公共服务。香港基督教服务处营运的融汇—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融汇」中心)是传译服务提供者之一。有少数族裔人士反映,不少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前线人员即使未能与他们有效地沟通,仍没有主动为他们安排传译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已修订《促进种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把关于语言服务及收集服务使用者资料的指南纳入《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各公共服务提供者(包括社会福利署、房屋署、卫生署、劳工处、其他政府部门及医院管理局)安排传译服务的次数,并按(i)公共服务提供者名称、(ii)传译服务类别(即电话传译、视译、即场传译、笔译、校对及即时传译),以及(iii)传译服务所涉少数族裔语言,列出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融滙中心接到多少宗要求,向使用公共服务的少数族裔人士提供传译服务,并按(i)公共服务提供者名称、(ii)传译服务类别、(iii)传译服务所涉少数族裔语言,以及(iv)要求是否获接纳,列出分项数字;
 
(三)鉴于政府会按《指引》收集少数族裔人士使用各类公共服务的相关数据(包括族裔及少数族裔语言),政府会否根据该等数据规划未来投放于支援少数族裔公平地使用公共服务的资源;
 
(四)政府会否监察各公共服务提供者有否按《指引》中的语言服务指南,向少数族裔人士提供传译服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民政事务总署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会否制订指引,要求「融汇」中心及各公共服务提供者记录及公布拒绝传译服务要求的原因,以增加透明度及让公众监察;及
 
(六)鉴于不少政府部门(例如房屋署、劳工处)没有订立传译服务的预约安排,需即场传译服务以协助填写公共服务申请表格的少数族裔人士须到该等部门的办事处取筹轮候接见,然后才获安排传译服务,而该程序十分耗时,政府会否敦促各公共服务提供者订立即场翻译服务的预约安排?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消除种族歧视和促进不同种族裔人士的平等机会。为了加强对不同种族人士的支援,政府优化了《促进种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自今年四月起,《指引》的适用范围由以往23个政策局、部门和公共机构(注一),扩展至所有为不同种族裔人士提供服务的政策局、部门和有关机构(统称为公共主管当局)。《指引》旨在提高公共主管当局在制订、推行和检讨有关政策及措施时,要注意种族多元及共融的意识,以及给予公平合理的考虑,同时指导公共主管当局如何确保所有香港市民,不论种族,皆有平等机会获得公共服务。
 
  在香港,不能以中文或英文有效沟通的不同种族人士在使用公共服务时或会遇到困难。为消除语言障碍,经修订的《指引》备有新增的语言服务指南,列出具体步骤协助公共主管当局的管理及前线人员辨识服务使用者对语言服务的需要、向服务使用者介绍并主动提供语言服务,以及为有需要的人安排适当的语言服务。
 
  经修订的《指引》亦新增了收集资料指南,规定公共主管当局应检视所有政策范畴,找出不同种族人士会利用和需要的政策及措施,以及定期收集有助于促进平等机会的资料,以便监察和持续改善服务。公共主管当局将会分阶段推行收集资料的安排,预计于二○二二年三月或之前完成选定须收集资料的服务及相关准备工作。

  就邝俊宇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负责政策局/部门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经修订的《指引》由今年四月起在所有政策局、部门和有关机构开始推行。由于与传译服务有关的资料收集工作正逐步开展,因此现阶段只能提供以往《指引》涵盖的政策局、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资料。相关机构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为不同种族人士提供传译服务的次数载于附件一。
 
(二)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提供协助不同种族人士融入社区的支援服务,主要服务包括透过六间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和两间分中心,为不同种族人士提供语文学习班及适应课程等。其中由香港基督教服务处营办的融汇—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融汇」中心)亦提供不涉及指定/专业范畴的八种语言(注二)的一般传译及翻译服务,欢迎各决策局、部门和公共机构及不同种族人士使用。该服务以即时电话传译服务为主,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会安排即场传译或即时传译服务。
          
  过去三个年度,「融汇」中心向各政策局、部门和公共机构及不同种族人士提供的传译及翻译服务次数和按语言划分的服务数字分别载于附件二和附件三。「融汇」中心并无备存未能提供传译服务的个案资料。
 
(三)公共主管当局根据《指引》定期收集得来的资料,可以评估其政策及措施对促进种族平等的影响,从而按实际运作情况,考虑对其政策、措施及服务作出适当调整,以达致让不同种族人士皆有平等机会获得公共服务的目标和持续改善服务。
 
(四)为避免语言成为服务使用者获得公共服务的障碍,《指引》订明公共主管当局须监督并定期检讨提供语言服务的安排,以作适当的改善。此外,公共主管当局须每年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报告关于「语言服务需要」(包括接获语言服务要求的次数及提供传译服务的次数)及「选用的语言」的情况,以便进行整体监察。如市民认为公共主管当局违反指引规定,可透过相关公共主管当局处理申诉的现有机制反映。
 
(五)根据《指引》,公共主管当局必须向有传译/翻译服务需要的服务使用者,收集其「传译/翻译服务需要」及「选用的语言」(中、英文以外)的基本资料,包括要求提供语言服务的个案数目;向服务使用者提供语言服务的个案数目;接受或拒绝接受所提供的语言服务的个案数目;以及所要求选用的语言等。公共主管当局将每年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交上述资料,整合后的统计数字会上载至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网站,供公众参阅。
 
(六)公共主管当局会视乎实际需要为不同种族的服务使用者提供合适的协助,包括传译服务,使他们享有平等机会使用公共服务。由于不同种族人士使用各种公共服务时所需要的传译服务各有不同,公共主管当局会视乎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安排为他们提供传译服务。
          
  举例来说,公众人士到访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办事处(例如屋邨办事处和公屋申请办事处)时如有传译服务的需要,可预先向「融汇」中心预约传译服务,亦可当场向职员提出,职员会联络「融汇」中心透过即时或预约安排通过电话或其他方法提供传译服务。另外,劳工处为不同种族人士安排传译服务,以确保他们不会由于言语障碍而未能获得服务。当不谙中、英语的人士到劳工处而需获取即时服务时,劳工处会尽快联络「融汇」中心透过电话提供传译服务。至于预约会面和调查会议,劳工处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安排即场传译服务。
 
注一:23个政策局、部门和公共机构分别为教育局、社会福利署、劳工处、民政事务总署、雇员再培训局、职业训练局、食物及卫生局、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建造业议会、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创新科技署、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房屋署、香港天文台、香港邮政、法律援助署、香港警务处、惩教署、香港海关、入境事务处、香港消防处和选举事务处。
 
注二:该八种语言为印尼语、印度语、尼泊尔语、旁遮普语、菲律宾语、泰语、乌尔都语和越南语。
 
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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