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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规管网上众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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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近年,有不少人透过网上平台向公众筹集捐款(网上众筹),用于慈善、资助诉讼,甚至赞助有损香港利益的活动(例如促请外国当局制裁香港等「揽炒」行为,以及为「香港重光」作准备)等用途。此外,早前有网上众筹发起人因涉嫌干犯诈骗(即挪用众筹所得资金)、清洗黑钱等违法行为而被捕。目前,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须向当局申领许可证,但网上众筹却不受规管,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海外国家现时如何规管网上众筹活动及平台,以遏止不法活动;
 
(二)会否制定法例,就网上众筹活动的申请、审批、许可的筹款目的和限额,以及捐款的来源、用途和流向等事宜作出规定,以防止所得资金被用于资助暴力违法活动,以及不法之徒以众筹为名进行清洗黑钱、诈骗及其他违法行为;及
 
(三)现行法例有否规管透过伺服器设于海外的平台筹集资金以供在香港使用的网上众筹活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研究作出规管?
 
答覆:
 
主席:
 
  随着互联网及社交媒体迅速发展,众筹活动于过往数年在国际及香港冒起。根据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的文件,「众筹」一般是指透过网上平台,从众多个人或机构取得的小额款项,为某一项目、业务、个人贷款或其他需要提供资金。
 
  众筹的主要类型,与金融服务有关的通常涉及股权众筹,即投资者透过网上平台,投资于通常是新成立的项目或业务,以换取该项目的未来收益。此外,众筹亦有用作点对点网络贷款,不是股权而是贷款,即P2P网贷,是投资者作为贷方参与众筹活动,经网上平台配对借款人以提供无抵押贷款,赚取利息。
 
  然而,也有人以众筹作为方法谋求金融服务以外的目的,例如透过网上平台为慈善目的筹款,或以预付众筹形式换取货品或服务。
 
  我们经谘询公司注册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警务处后,现综合回覆麦议员的质询。
 
  就口头质询的第(一)及第(二)部分,按众筹活动不同的目的及性质,它们会受相关的法例规管。例如众筹活动如果涉及向公众作出购买证券的要约,有关的众筹平台可能会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限制。就某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向公众作出要约的文件,须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的招股章程登记规定所规限,除非它们获得豁免。即使投资要约获得豁免,例如当有关要约仅向专业投资者作出时,假如其众筹活动涉及投资的成分,众筹平台营办者仍可能须履行申领证监会牌照的责任。
 
  此外,如果该众筹活动有贷款成分,《放债人条例》(第163章)中的规限也可能会适用于该众筹借贷平台。根据《放债人条例》,「放债人」一词指经营贷款业务的人,或宣传、宣布或以任何方式显示自己是经营该业务的人。除非有关贷款受《放债人条例》豁免,否则放债人必须持有牌照。上述要求对实体公司或网上经营的放款业务同样适用。众筹借贷平台除了需要取得放债人牌照,持牌人亦须遵守《放债人条例》及牌照条件的各项规定,包括贷款协议内须列明相关资料、借款人有权获取资料、广告、利率的陈述等的规定。
 
  无论是在网上或公众地方进行众筹活动,若其目的牵涉清洗黑钱、诈骗及其他违法活动等,警方会以现行法例进行有关调查及起诉。
 
  我们留意到,海外国家和地区对于众筹活动及平台的规管方式虽然各有不同,但有关法规通常建基于众筹活动的性质(例如众筹是否涉及股权交易),而非单针对筹资的方法(例如网上或实体)。我们会继续留意及参考海外的最新发展。
 
  就口头质询的第(三)部分,现时适用于在香港进行众筹活动的相关法例,亦可能规范以海外网上平台筹集资金供在香港使用的众筹活动。正如我在第(一)及(二)部分的回覆所述,这些相关法例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放债人条例》等。例如在股权众筹方面,证监会若接收到投诉,会按具体情况监察海外众筹平台营办者有否未持有证监会的牌照而在香港进行任何受规管的活动,或以香港公众为对象的业务,或未经证监会的认可作出投资的要约。此外,海外众筹平台若在香港作出贷款,而所进行的放债活动符合《放债人条例》的定义,该放债活动便会受《放债人条例》规管。
 
  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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