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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租户及公屋申请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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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六月十六日)提醒所有公屋租户及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以及其真实婚姻状况。日前三宗有关个案的当事人被法庭判处监禁缓刑。

  在第一宗个案中,一名公屋租户在二○一九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拥有一个市区的士牌照,惟经调查后发现截至二○一九年四月,相关的士牌照的平均牌价为5,590,000元,超逾二○一九/二○年度三人公屋家庭的2,310,000元资产限额,亦即公屋入息限额的100倍。该租户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房屋条例》第27(a)条而被房屋署检控,并于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并不适合以罚款方式处理。在参阅感化官的报告后,法庭昨日(六月十五日)判处该名被告监禁十四天(缓刑十二个月)。

  在第二宗个案中,一名公屋申请人于二○一九年的审核会面时申报他的银行存款资产净值爲8,084.99元。其后经调查揭发,该申请人实际持有银行存款合共572,827.34元,超逾二○一九/二○年度的公共租住房屋三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454,000元,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该名申请人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并于昨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并不适合以罚款方式处理,判处被告监禁一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在第三宗个案中,一名公屋申请人及其前妻,一同在二○一八年的审核会面及二○一九年的入伙会面中,申报他们的婚姻状况为已婚,并获编配一个位于苏屋邨的公屋单位。其后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实际上已于二○一七年离婚,并不合符资格获配该公屋单位。两名被告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于昨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同样以案情严重为理由,判处两名被告监禁一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房屋署发言人表示,作为厘定租金以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此外,发言人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申请人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即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同样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相关的公屋申请亦会因此而被取消。
 
2020年6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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