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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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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各位议员对《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表达的意见。
 
  《条例草案》于今年三月提交立法会,建议修订《税务条例》,以提供专项税制,让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获得利得税寛减,藉以吸引船舶租赁企业在香港拓展业务,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船舶租赁中心和国际海运中心的竞争力。
 
  为此,《条例草案》建议,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进行营运租约和融购租约活动所获得的合资格利润,可获免税安排。同时,为利便船舶出租商的运作,《条例草案》建议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为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进行的船舶租赁管理活动,例如成立或管理特定目的公司来拥有出租船舶、安排采购或出租船舶、管理租约等,其合资格利润可享半税优惠,即税率一般为8.25%。
 
  另外,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就其营运租约所得的应课税款额,订为租金收入扣减支出(不包括折旧免税额)后款额的百分之二十,即税基宽减。由于船舶租赁管理商和进行融购租约活动的船舶出租商并不享有船只的折旧免税额,税基宽减并不适用。
 
  为防止税务优惠被滥用,《条例草案》已加入防止滥用条文,例如防止亏损转移、主要目的测试、中央管理及控制和实质活动要求等,包括具体订明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须在香港符合有足够全职合资格雇员人数和足够营运开支的两项门槛要求,以确保建议的税务宽减只会惠及在香港进行条例订明的主要赚取收入活动的实体公司,从而达到为香港增加经济活动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政策目的。
 
  鉴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对损害性税务措施的关注,政府已就《条例草案》初步征询经合组织的意见。经合组织初步意见是正面的,但建议就若干定义按经合组织的最新标准作出技术性的微调,这并不影响《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就此,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为执行《条例草案》和修正案所载列的各项税务措施,税务局会在条例刊宪生效后发出《释义及执行指引》,详细解释技术细节和执行安排。
 
  主席,《条例草案》对推动香港发展船舶租赁业务尤为重要,有助加强香港作为船舶租赁业务基地的吸引力,并带动对本港航运、金融和各专业服务行业的需求,以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实力。
 
  主席,我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和稍后提出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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