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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0年保险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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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0年保险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0年保险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保险业条例》(《条例》),以优化用作规管和监管在香港成立控权公司的保险集团的监管架构。
 
  目前,保监局(保险业监管局)担任三个国际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保监局现时只能透过该局在「个体」层面的规管权力,以间接方式担当这规管角色,即运用其对直接规管的获授权保险人的规管权力,以影响保险集团的控权公司。即使保险集团的控权公司在香港成立,保监局现时对该等控权公司亦没有直接规管权力。
 
  然而,很多获授权保险人属公司集团当中的附属公司,该等公司集团亦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有附属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这类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监控职能和政策决定等工作往往在集团层面执行。
 
  就此,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要求各地保险业规管机构在「个体」层面进行规管之余,亦须彼此互相合作和协调,并在适当情况下议定其中一名成员担任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以确保保险集团在「集团」层面,而非「个体」层面受到规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金融体系评估计划中,建议香港应该在《保险业条例》下制定和实施明确而全面的保险集团监管制度,而英国、澳洲、百慕达和新加坡等地亦已订立相关集团监管制度。
 
  为了让保监局作出有效、直接并符合国际标准的集团监管,我们建议修订《条例》,使目前保监局对获授权保险人的若干权力亦适用于保险集团在香港成立的控权公司。我们亦建议扩大保监局的职能至涵盖拟议的集团监管事宜,以及给予保监局新增权力以应用于有关控权公司。
 
  《条例草案》的主要立法建议包括三方面:
 
(一)赋权保监局可指定保险集团在香港成立的保险控权公司须接受保监局的集团监管、断定须受保监局监管的保险集团的范围,以及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行政总裁、董事及管控要员的管治措施;
 
(二)赋予保监局权力,直接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采取监管和干预措施,并进行查察及调查;以及
 
(三)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向保监局缴付订明费用,并须遵从受监管集团的集团资本规定。有关费用和集团资本规定的详情会透过附属法例订明。
 
  在拟定《条例草案》的内容时,我们已参考国际标准、其他保险枢纽的相关规管安排,并考虑了早前谘询业界及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所收集的意见。
 
  若《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我们将尽快推展下一阶段准备工作,包括拟备相关附属法例,争取尽早实施有关建议。
 
  代主席,《条例草案》将有助香港保险业的监管制度与国际保险规管标准和做法更趋一致、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以及令香港成为大型保险集团在亚太区的理想基地。我恳请议员支持尽早通过《条例草案》,以期在此具挑战的时期,彰显香港在优化监管框架和加强竞争力方面的持续努力。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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