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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动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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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由二○○七年至二○一八年,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进口香港的物种的多样性增加了57%。一项于本地进行的研究指出,这情况可能是由于对野生动物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非当局加强执法所致。单就外来宠物的买卖而言,该期间进口的活体动物有400万只,当中包括最少580个品种,较二○○七年增加九倍。此外,二○一六年以售卖作宠物为目的而进口的动物(狗只、猫只、兔子、仓鼠及葵鼠除外)总数多达1 108 000只。关于动物买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持牌动物售卖商(猫只和狗只售卖商除外)按所售卖动物的种类划分的数目;
 
(二)过去十年,每年持牌动物售卖商售卖的动物按动物种类划分的数目;
 
(三)过去三年持牌动物售卖商售卖的玩赏雀鸟按雀鸟所属品种划分的数目;如没有该等资料,原因为何,以及日后会否统计有关数字;
 
(四)过去三年有否大批进口的玩赏雀鸟;如有,每次涉及的雀鸟数目,以及是否知悉该等进口雀鸟其后售予多少个售卖商;
 
(五)为何持牌动物售卖商须保存详细交易纪录的规定只适用于玩赏雀鸟,而不适用于其他动物;
 
(六)有何健康检查措施,管控买卖外来宠物引致人畜共通病的风险;
 
(七)政府有否就动物进口及买卖设立全面的资料库,记录有关品种、原产国家及目的(例如作转口及本地销售)等资料;如有,会否公开资料库;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考虑这样做;
 
(八)政府会否检讨规管动物买卖的现行法例及政策是否足够;如否,原因为何;及
 
(九)政府会否考虑禁止进口在原产国家被非法捕获的动物品种;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环境局后,我现就提问回覆如下:
 
(一)至(三)及(五)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第139B章),任何人除非持有由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发出的动物售卖商牌照(牌照),否则不得经营动物售卖商业务。截至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本港的有效牌照数目表列如下:
 
牌照类别 数目
小型哺乳类
(猫狗除外)
19
爬虫类 103
鸟类 31
混合* 26
*这些牌照容许在相关处所售卖不同类别的动物。

  为防控人畜共通病(例如狂犬病和禽流感),现时售卖猫、狗和雀鸟的动物售卖商必须应渔护署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记录,以供查阅。除猫、狗和雀鸟外,渔护署并无备存持牌售卖商售卖其他种类动物的统计数字。持牌售卖商在过去三年出售的雀鸟数目表列如下:
 
年份 持牌雀鸟售卖商
出售的雀鸟数目(只)
二○一七 28 975
二○一八 29 015
二○一九 28 107

  渔护署虽无备存上述售卖商售卖雀鸟所属品种的分项数字,但一直密切监察本港售卖雀鸟的情况,以防控禽流感。渔护署会继续确保相关售卖商遵从发牌条件。

(四)过去三年,共有21个持牌雀鸟售卖商进口雀鸟出售。这些售卖商在上述期间进口的各批雀鸟数目,载于附件。

(六)、(八)及(九)政府透过执行《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和《狂犬病条例》(第421章)及其规例,规管活生动物的进口和买卖,藉以预防人畜共通病和动物疾病的传入和传播。根据相关法例,在进口动物前,必须领有由渔护署发出的特别或入口许可证。在考虑有关新动物品种来港的特别或入口许可证申请时,渔护署会进行评估,涉及例如进口国家/地区的动物疾病状况;有关品种是否适合作宠物饲养;保障公众卫生和安全的情况;以及有关动物品种对本地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影响。如认为该品种适宜进口香港,渔护署在发出许可证时会就其健康情况施加相关条款,包括要求提供由进口国家/地区签发的兽医卫生证明书,以减低动物疾病传入香港的风险。如认为该品种不宜进口香港,渔护署将不会发出许可证。政府在规管动物进口香港时,会继续跟随国际上在动物买卖方面的做法。

  根据第139B章,所有持牌动物售卖商须遵从列载于发牌条件有关公众卫生和动物卫生的措施。渔护署人员最少每月巡查各持牌处所一次,以确保动物卫生和保障动物福利。兽医也会就如何改善和监察动物卫生向售卖商提供意见,以减低动物疾病的潜在风险。至于售卖玩赏雀鸟方面,渔护署人员除进行例行巡查外,也会在持牌处所内收集环境样本作禽流感测试,藉以监察和确定这些处所有否出现禽流感。

  为进一步改善动物卫生和保障动物福利,政府在二○一六年修订第139B章,以加强规管动物买卖,以及狗只繁育和相关的买卖活动。我们会留意有关规例的成效。

(七)有关动物进口香港的资料,例如相关数量、种类,以及进口国家/地区等,可参阅政府统计处的网站(tradeidds.censtatd.gov.hk/Index)。
 
2020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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