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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警方处理被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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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月七日,一名涉嫌刑事毁坏车辆的醉酒男子于被捕时反抗,因而被警务人员以膝头压住颈部、背部和手部,并用警棍击打。该人被制服后被送往医院医治并于翌日不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为何在尚未对上述事件进行调查前,于当晚回应传媒时声称警务人员所使用的武力为「适当武力」;

(二)警方有否就该事件展开内部及刑事调查;如有,是否已完成;如是,结果为何,包括有否警务人员遭处分(例如停职)或调职;如有,所涉警务人员的职级和数目及处分的详情为何;如没有警务人员遭处分,原因为何;

(三)鉴于《香港警务处程序手册》就六级程度的对抗订明相应可选择使用的武力,上述事件中的警务人员所使用的武力,属哪一程度的对抗下可使用的武力;

(四)鉴于警方的使用武力守则订明,警务人员只有在(i)绝对需要及(ii)没有其他办法可完成合法任务的情况下,才可适当地使用最低武力,警方有否评估警务人员在上述事件中使用武力的情况是否符合该等原则;

(五)鉴于在二○一二年,有一名的士司机于被捕时情绪激动和不断挣扎,因而遭一名警务人员以箍颈方式拉扯上警车,导致他颈椎移位及于一个月后死亡,而死因裁判法庭于二○一八年裁定该司机是「不合法被杀」,警方有否因应该事件,(i)改善有关警务人员处理失去自制能力人士的相关守则和指引(例如警务人员应避免或不得按压拟拘捕人士的颈部等重要身体部位),以及(ii)向警务人员提供相关培训,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及

(六)现时《警队条例》(第232章)和《警察通例》有否相关条文和守则,(i)指示警务人员如何处理受酒精影响而失去自制能力的人士,以及(ii)禁止警务人员在作出拘捕的过程中对任何人士使用箍颈(包括令人窒息及供血堵塞)方式的武力;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队有责任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市民生命及财产。警方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评估及专业判断,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使用所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至(四)油尖警区军装人员于五月七日下午巡经弥敦道时接获途人求助,指一名非华裔男子涉嫌刑事毁坏。警务人员其后截停并搜查该名男子。过程中,该名男子曾激烈反抗及挣扎,并袭击警务人员。最终,警务人员在途人协助下,使用适当武力将其制服及带上警车作进一步搜查及调查。该名男子涉嫌刑事毁坏、藏毒及袭击警务人员被捕。由于该名男子身体不适,警务人员召唤救护车,将他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治理。该名男子于五月八日被证实死亡。

  案件现正由西九龙总区重案组进行调查。警方已安排法医为死者进行验尸,初步没有发现任何骨折,亦没有发现内脏有损伤。事主死因有待进一步毒理化验及调查确定。警方会在完成调查后提交调查报告予死因裁判官处理及审视,而报告内容亦会包括死者的死因及警员使用武力情况。

  为免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将来的司法程序,我们不宜评论个案细节。

(五)陪审团于二○一八年一宗死因研讯中建议培训警务人员搬抬被捕人士上警车之技巧。

  现时,每名新入职及现职的警务人员都必须接受严格的武力使用训练。有关训练包括如何应对作出反抗的疑犯和在一般情况下的基本搬离技巧及方法。

(六)警队在使用武力方面有既定的指引,包括应对不同的对抗程度。警方使用武力是应对当时当地的情况,使用的情况取决于警务人员根据当时的威胁及情况而感受到的对抗程度。

  具体的武力使用细节不宜公开,以免影响警方的执法效能。然而,警务人员使用武力时须符合使用武力的原则,即只有在必需及没有其他方法可完成合法任务的情况下,才会适当地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警务人员在使用武力前,会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向对方发出口头警告,并在可行范围内,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然后才会使用武力。

  每名新入职及现职的警务人员都必须接受严格的武力使用训练。训练的目的是让学员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运用不同层次的武力,从而达到相关的合法目的。警务人员会时刻保持高度克制,并在达到目的后停止使用武力。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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