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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有关采访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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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答覆:
 
问题:
 
  据报,有佩带着记者证或身穿记者反光衣的人士,在公众活动现场作出不当或非法行为(例如在直播中以粗鄙和性骚扰言语侮辱警务人员、阻碍警务人员执法,甚至试图营救正被拘捕的人士)。此外,有一名年仅12岁的初中生以网媒学生记者身分,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访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制定规管网媒的法例,明确订明其编采人员须具备的资历、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及须遵从的专业操守,并成立监管机构监察网媒的运作;
 
(二)鉴于现时记者证由各传媒机构或组织自行签发,令执法人员难以确定持证人的记者身分,政府会否全面审视现行记者证的签发制度(包括须否由获授权机构发证、发证准则及防止滥用机制),并重新考虑成立官方机构集中签发记者证;及
 
(三)会否制订采访守则及指引,订明在罪案及大型公众活动现场,记者不得越过警方设立的封锁线,以及他们应在警方设置的采访区采访等事宜?
 
答覆:
 
代主席:
 
  就葛珮帆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保安局、民政事务局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新闻自由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七条明文保障。在现行法例下,不同媒体在港的经营运作受到一些不同形式的规管,例如电视和电台广播机构分别受《广播条例》(第562章)和《电讯条例》(第106章)的发牌制度规管。印刷媒体不论是报刊或杂志均须根据《本地报刊注册条例》(第268章)注册。此外,传媒机构均须遵守一般法律,例如规管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版权保护和诽谤等法例。特区政府一直致力维持一个便利新闻媒体畅顺运作的环境,让新闻业在适度规管的情况下发展,让记者进行采访及报道新闻,充分发挥第四权的功能。为促成便利传媒的采访工作,政府目前并没有任何计划进行统一的记者登记,亦不打算就传媒工作者的资历要求作出规定和审查。然而,传媒机构是社会上主要的新闻及资讯提供者,无论是透过电子方式或印刷品发布新闻,均应以负责任的手法行事和遵守法律。
 
(三)特区政府尊重传媒工作者的采访工作,并相信专业和真诚从事新闻工作的记者不会在工作期间作出违法行为,刻意阻碍警队执法。警队有责任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这责任是对警队的法定要求,警队必须履行。在行动中及情况许可下,警队会尽量配合传媒的工作,透过互相理解和尊重,令双方都能各司其职。警队亦一直在不影响行动的前提下,尽可能为记者提供方便。警方亦经常提醒传媒应留意警务人员的指示,与警队保持适度距离,保障双方安全。
 
  为增加沟通和探讨如何可改进警务和采访工作互相理解和尊重,警务处处长已于五月二十一日与四个传媒协会(香港记者协会、香港摄影记者协会、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的代表会面,商讨双方的关注事项,包括最近就执法人员难以确定持记者证人士记者身分的关注。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于五月十五日发表的专题审视报告中提出52项建议,其中包括就相关问题的两项建议,即:(1)检讨在大型行动中如何为记者提供协助,而不会对警方的执法行动造成阻碍;(2)检讨是否有需要与传媒共同草拟一份工作守则,让警务人员及记者在履行各自的职责之余,亦可确保各方安全。保安局已成立专责小组,由保安局局长亲自督导,跟进监警会的各项建议。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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