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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处理查阅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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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臻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数名通州街公园的露宿者向本人求助,指称有警务人员于本年二月在该处采取执法行动期间,破坏他们的财物及殴打他们。本人自三月起协助该等人士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18条,向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提出查阅资料要求,以及索取该署在上述公园设置的闭路电视拍摄所得的录影片段的复本。康文署经谘询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律政司和香港警务处(警务处)的意见后,预约上述人士于四月二十九日会面以观看有关录影片段。然而,警务处于当日会面前以需谘询法律意见为由,要求康文署延后上述会面。康文署解释,该署须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守则》)第1.15.4段的规定,谘询与资料有关的政府部门(即警务处);鉴于警务处正谘询法律意见,该署暂时未能处理有关的查阅资料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守则》是否凌驾于第486章;若有评估而结果为否,康文署可否以按《守则》行事为由,暂缓按第486章第18条的规定处理上述的查阅资料要求;

(二)既然康文署在预约上述人士会面前已谘询律政司的意见,警务处有何理据以需谘询法律意见为由要求康文署延后与上述人士的会面;及
 
(三)鉴于第486章第19条订明,资料使用者须在收到查阅资料要求后的40日内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一份该资料的复本,政府有否评估康文署有否违反该条文;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有何跟进行动?

答覆:

主席: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在通州街公园内装设闭路电视系统,用以加强管理及维持秩序。就邵家臻议员的问题,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康文署在处理这个案时是同时依循《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公开资料守则》来处理申请索取通州街公园闭路电视片段影像复本。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条及保障资料第6原则,资料当事人享有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权利。康文署在二○二○年三月初收到三名露宿者委托邵家臻议员申请索取通州街公园闭路电视片段影像复本后,已即时展开跟进工作,当中包括保存相关录像、谘询相关部门包括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律政司和香港警务处(警务处)的意见来审批有关申请。由于相关的闭路电视片段影像与警方刑事调查有关,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8部下的豁免或其他规定适用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拒绝依从查阅资料要求,故康文署需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8部下的豁免或其他规定谘询警方的意见。

  根据《公开资料守则》1.15.4段,如所要求的有关纪录同时也与其他部门有关,接获索取资料要求的部门在有需要时应谘询所有有关方面,以决定是否答允要求或提供哪些资料。由于相关闭路电视片段与刑事调查有关,康文署按照上述守则的要求谘询警务处。

  警队在处理刑事案件期间,或会就相关法律问题征询律政司意见。律政司就每宗案件给予法律指引所需的时间,视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题中所述的闭路电视片段与警方正进行的刑事调查有关,现阶段向资料当事人提供相关闭路电视录影片段可能对警方的调查造成影响。因此,警方正就相关事宜征询律政司意见。

(三)康文署在二○二○年三月九日收到邵家臻议员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要求提供通州街公园的闭路电视片段复本后,已即时展开跟进工作,当中包括保存相关录像及谘询相关部门。康文署在二○二○年四月十四日(即收到查阅资料要求表格的第36日内)透过信件正式回覆邵家臻议员,表示可安排看片。康文署原安排于四月二十九日与邵家臻立法会议员办事处进行会面,但由于接获警方通知需时征询律政司意见,故需延后有关会面安排。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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