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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终止主要官员的聘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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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文豪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二○○三年政府文件《问责制主要官员的任免程序》,在《基本法》相关条文的规限下,政府可随时终止问责制主要官员(现称「政治委任官员」)的聘用,但须给予该名官员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他一笔相等于一个月薪金的款项代替通知(代通知金)。另外,政府及有关官员可经双方同意下解除聘用合约。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准免去五位官员的下述职务:民政事务局局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创新及科技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以及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并任命该名刚被免除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职务的人士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关于终止该等官员的聘用合约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四位离开政府的官员是遭政府以给予代通知金方式即时解雇,还是与政府达成协议后解除聘用合约;如属前者,代通知金的总额为何;如属后者,政府有否额外向他们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供非金钱利益(如有,每人所获款额或非金钱利益详情,以及有关协议内容为何);及

(二)是次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调任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有否涉及终止原先的聘用合约;如有,政府有否支付代通知金(如有,金额为何),或额外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供非金钱利益(如有,有关款额或非金钱利益详情,以及协议内容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现就谭文豪议员的提问答覆如下: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长官可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以及建议免除主要官员的职务。

  在政治委任制度下,主要官员的聘用合约当中订明各项聘用条款,包括与该官员离职相关的条款。这些与离职相关的条款订明,主要官员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提出辞呈,但须事先给予特区政府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特区政府一笔相等于一个月薪金的款项代替通知。特区政府亦可随时终止主要官员的聘用,但须事先给予该名主要官员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他一笔相等于一个月薪金的款项代替通知。此外,政府与主要官员经双方同意可随时解除聘用合约。

  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主要官员的任命后,特区政府会与有关官员签订聘用合约;当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免除某主要官员的职务,特区政府会根据聘用合约的条款终止有关聘用。

  所有主要官员的任免均须按照《基本法》进行,同时亦须符合聘用合约的条款。由于有关安排涉及公职人员的聘任及个人私隐,故此特区政府不会公开当中细节。
 
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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