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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披露和移除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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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    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薛永恒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政府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披露和移除资料的要求,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分别在二○一九年的上半年及下半年,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披露资料要求的以下详情(按政府部门以表分项列出有关资料):

(i)涉及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总数、
(ii)涉及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的名称及类别(例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器材生产商、社交媒体及搜寻器)、
(iii)提出的要求总数、
(iv)涉及的用户帐户总数、
(v)要求披露的资料类别(例如用户名称、互联网规约地址及联络方法)及有关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vi)要求披露的资料性质(即通讯的元资料及/或内容)及有关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vii)提出有关要求的原因(例如侦查案件、执法及其他原因)及有关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viii)根据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数目、
(ix)获受理的要求数目,以及
(x)部分要求不获受理的原因(例如有关要求并非按法庭命令提出、未有提供适当法律文件、理据不充分、不符合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的政策及其他原因)及有关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如不能提供这些资料,原因为何;
 
(二)政府分别在二○一九年的上半年及下半年,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移除资料要求的以下详情(按政府部门以表分项列出有关资料):

(i)涉及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总数、
(ii)涉及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的名称及类别、
(iii)提出的要求总数、
(iv)要求移除的资料数量、
(v)涉及的资料类别(例如影片、文字、图像)及有关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vi)涉及的资料性质(例如不雅内容、违法广告、侵犯版权及虚假资料)及有关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vii)提出有关要求的原因(例如调查投诉、执法及其他原因)、
(viii)根据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数目、
(ix)获受理的要求数目,以及
(x)部分要求不获受理的原因及有关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如不能提供这些资料,原因为何;及
 
(二)鉴于政府在二○一九年二月回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没有定期以机器可阅读格式公开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的披露资料要求及移除资料要求的相关数据及报告,但日后会因应个别情况考虑将相关数据以该格式定期发放,这项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以及可否以表列出二○一九年二月至今,每次以该格式发放相关数据及报告的详情,包括日期、发放内容及网址?
 
答覆:
 
主席:
 
  经谘询有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在二○一九年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披露及移除资料要求的详情,分别载列于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根据二○二○年年度开放数据计划,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将于本月以机读格式在「资料一线通」网站(data.gov.hk)发放上述附表提供的资料,并定期更新有关数据。
 
2020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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