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五题:区议会的职能及所获支援
*****************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一月二十一日,九龙城区议会决定成立「警方执法监察委员会」。然而,该区议会在二月二十五日的会议上选举该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期间,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辖下九龙城民政事务专员(专员)以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超越《区议会条例》(第547章)所订区议会职能为由,拒绝向该委员会提供任何支援,并联同区议会秘书处职员离场。就区议会的职能及所获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第547章第61条订明的区议会职能包括就以下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影响有关的地方行政区内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有关的地方行政区内的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有否评估「警方在各区议会分区内执法的情况及相关投诉」有否超越上述两项事宜的范围;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理据为何;若评估结果为否,民政总署拒绝向上述委员会提供支援的法律理据为何;

(二)鉴于九龙城区议会已根据第547章第71(1)条赋予区议会的权力,委出它认为其职权范围合乎第61条所订区议会职能的上述委员会,但民政总署则持相反意见,政府有否既定机制和指引,处理区议会与民政总署就第547章诠释事宜持相反意见的情况;

(三)民政总署在哪些情况下,可拒绝向区议会及其委员会提供支援或出席有关会议,以及用作有关决定的具体准则和指引为何;

(四)本届区议会开始以来,除上述事件外,有否民政总署拒绝向区议会或其委员会提供支援的事件;若有,所涉(i)区议会和委员会名称、(ii)会议次数、(iii)拒绝支援的类别,以及(iv)不提供支援的原因;及

(五)现时有否机制对在欠缺法律理据下拒绝向区议会及其委员会提供支援的专员施加惩处;若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各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区议会条例》(《条例》)(第547章)第61条(注),区议会的职能包括就地区行政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以及就有关目的获得拨款情况下推动区内社区、康乐及文化活动和环境改善计划等。为执行区议会职能的目的,区议会可根据《条例》第71条委出委员会。区议会及其辖下的委员会及工作小组的设立、组成和职能,以及讨论事项,均须要符合《条例》的规定。

  在处理区议会事务期间(包括某一讨论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第61条所订明的区议会职能),各区民政事务处会按需要征询相关部门(包括律政司)的意见。在考虑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如发现区议会拟议成立的委员会/工作小组或讨论事项不符合《条例》所订职能,政府会作出跟进,例如致函区议会主席陈述相关问题要求主席跟进,重新审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等。如区议会仍保留与《条例》不符的职权范围或讨论事项,区议会秘书处则未能就有关项目提供秘书服务,而秘书处职员和其他政府人员亦不会出席该部分会议或参与讨论相关文件。

  就九龙城区议会辖下的「警方执法监察委员会」而言,政府认为其名称、职权范围及建议的工作,并不符合《条例》第61条所订明的区议会职能。此外,现时已有既定机制处理该委员会建议的职权范围。基于上述原因,民政事务总署曾去信九龙城区议会主席,建议九龙城区议会重新审视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在审视时应注意区议会的法定职能是向政府就特定项目提供意见,而讨论的事项或项目必须为该所属地区内的事宜。鉴于九龙城区议会仍就该委员会保留不符合《条例》所订的职权范围,九龙城区议会秘书处未能为该委员会提供支援,而秘书处职员和其他政府人员亦未能出席该部分会议。

  至于有关未能向区议会或其辖下委员会提供支援的资料,民政事务总署没有备存该些分项资料。

注:《区议会条例》第61条订明了区议会的职能,详列如下:

(a)就以下项目向政府提供意见:
(i)影响有关的地方行政区内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
(ii)有关的地方行政区内的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及
(iii)政府为有关的地方行政区制订的计划是否足够及施行的先后次序;及
(iv)为进行地区公共工程和举办社区活动而拨给有关的地方行政区的公帑的运用;及

(b)在就有关目的获得拨款的情况下,承担:
(i)有关的地方行政区内的环境改善事务;及
(ii)有关的地方行政区内的康乐及文化活动促进事务;及
(iii)有关的地方行政区内的社区活动。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1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