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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及附属法例的技术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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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刊宪修订《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更新及划一采用「2019冠状病毒病」作为香港法定须呈报传染病的最新名称、延长《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599D章)的有效期,以及赋权卫生署署长以外的指定人员执行《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附表2的职能。上述修订将于明日零时零分生效。
 
(一)须呈报传染病及传染性病原体的命名

  现时《条例》及其六条附属法例以「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为须呈报传染病的名称。该疾病自一月八日起已纳入《条例》附表一及《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在制订《条例》下其他附属法例时亦采用上述名称。

  在有关修订下,「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会易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另外,「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冠状病毒2」亦会加入《条例》附表二的表列传染性病原体列表。世界卫生组织(世卫)较早前分别为该疾病及病毒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及「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冠状病毒2」,本港因而作出相应的法例修订。

  除了《条例》外,上述修订划一适用于其六条附属法例的相关条文,即《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599D章)、《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

  有关修订不影响原来适用于该疾病的条文。如任何医生有理由怀疑出现该传染病个案,必须呈报卫生署署长。另外,法例规定化验室的拥有人或掌管化验室的人必须就与该病原体相关的逸漏事故通知卫生署署长,从而保障化验室员工及预防化验室感染。

  卫生防护中心已去信医生及医务化验所业界,通知他们有关的法例修订及已更新的呈报准则。

(二)延长《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599D章)的有效期

  卫生主任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与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攸关的资料,例如外游记录。有关权力延伸予其他可能接触与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有关人士的医生。

  有关修订延长第599D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五月七日至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向卫生主任或有关医生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属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三)赋权指定人员执行《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附表2的职能

  为简化有关程序,有关修订赋权卫生署署长以外的指定人员执行第599G章附表2的职能,例如在未缴付定额罚款时送达缴款通知书。
 
  上述各项修订规例是根据《条例》而订立。第599章第八条列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防止、应付或纾缓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的影响订立规例,以保障公众健康。
 
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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