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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管会回应有关立法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内「候选人」定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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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于三月九日公布立法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建议指引),并作公众谘询。选管会留意到建议指引第十六章中有关「候选人」的定义引起了关注及讨论,发言人今日(三月十九日)作以下澄清: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已清楚列明「候选人」的定义。根据有关条例,「候选人」是指:
  • 在某项选举中接受提名为候选人的人;
  • 亦指在某项选举的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在该项选举中参选的人。

  有关法律定义亦载录在选管会过往发出的选举活动指引内,选管会无意亦没有权在建议指引中改变「候选人」的定义。

  发言人说,《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清楚订下条文规管选举开支,亦为选举开支设定最高限额,以及规定候选人提交选举申报书,以列出所有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目的是为确保所有候选人不会超出选举开支上限,令每位候选人均可以在合理规范的开支水平内公平竞争。

  「至于某一项开支是否已经构成选举开支,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终审法院曾就一宗涉及选举开支的案件(FACV No. 2 of 2012)提出论点 (详情可参考建议指引附录十五)。」

  发言人强调,建议指引内「候选人」的定义只是沿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列明的定义。选管会有责任提醒有意参选人士相关选举法例的要求,特别是已有案例作参考,以免因为未有为意而触犯法例。

  如对某项开支应否计算为选举开支有任何疑问,应谘询独立法律意见。如认为现时法例需要作出修订,可向政府反映。选管会并无权修订法例,如收到任何相关意见亦会转交政府考虑。

  发言人重申,选管会是一个独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组织,致力确保在任何时候,公共选举均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发出指引的目的,是透过简明的语言阐释与选举相关的法定条文以供参考,以及按照公平及平等的原则,为选举活动制定行为守则。

  建议指引可以在选管会网站(www.eac.hk)下载,或到选举事务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谘询中心查阅。市民可于四月七日或之前,将书面意见寄交湾仔港湾道二十五号海港中心十楼选管会秘书处,亦可透过传真(2511 1682)或电邮(eacenq@eac.hk)递交。逾期递交的意见将不获考虑。选管会会考虑在谘询期内收到的意见,并会适当地修订选举活动指引。

  如有查询,可致电2891 1001。
 
2020年3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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