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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被捕人士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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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在过去六个月的社会冲突中,有不少市民当被警务人员拘捕时,为了让旁观者或正观看直播的人士协助他们尽快获得法律支援,试图高声呼喊自己的姓名,但遭在场警务人员以各种方法阻止,甚至有警务人员声称,该等人士无权高声呼喊自己的姓名及该做法是「侵犯私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市民在被捕时主动高声呼喊自己的姓名的行为有否侵犯自己的私隐;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有,原因为何;及

(二)警务人员阻止市民在被捕时主动呼喊自己姓名的做法,有否法律依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立即禁止警务人员再这样做,以确保被捕人士在被捕时可藉高声呼喊自己的姓名以便尽快获得法律支援的权利?

答覆:
 
主席:
 
  市民有表达意见、言论及集会的自由,但行使这些自由的时候必须和平和守法。当出现任何违法行为,警方有法定责任处理,以维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由去年六月至今,香港有超过1 300宗示威、公众集会和游行,当中很多均演变成暴力违法活动。暴徒多次作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肆意堵路、瘫痪交通、在多处投掷汽油弹和纵火、掷砖、蓄意破坏及焚烧商铺和港铁及轻铁设施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1)条赋予警务人员权力,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会被控以或合理地怀疑犯了(就该罪行首次定罪时)可被判处可监禁的罪行的人。当任何人被警方拘捕时,警务人员会尽快告知他已被捕、拘捕的事实理由及拘捕原因。
 
  警队一直致力保障被羁留人士的私隐和权利,包括寻求法律援助、与亲友联络、获提供在警诫下所作的书面纪录副本、获供应食物及饮品、寻求医疗诊治的权利等。被羁留人士的权利均清楚载列于警务人员向每位被羁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调查人士所发出的通知书之内。
 
  在过去八个多月的示威冲突中,我们留意到有被捕人在被警务人员制服后高声喊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任何人(包括被警方拘捕的人士)有权选择如何使用自己的个人资料,包括问题中所描述的情况。被捕人高声喊出自己的姓名和个人资料,其目的是否为尽快获得法律支援、是否为通知伙伴逃避法律责任或毁灭证据等意图,我们不作揣测。
 
  在刑事调查中,如果被捕人在现场曾经主动喊出自己的姓名或个人资料,有关的资料加上警方其他搜集所得的证据(例如闭路电视片段、其他证人的口供等),有可能被用作呈堂证供,以佐证被捕人士当时是在所涉罪行的现场。
 
  警务人员采取行动,会考虑当时实际情况和目的,而每个情况都有不同的地方,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任何人对警方的执法行动如有不满,可向投诉警察课作出投诉。投诉警察课会作出调查,并会了解事情的实际情况和当时所采取行动的目的,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个案。
 
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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