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1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律政司过去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向立法会提交《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就不同范畴的法例提出一些大致上属于技术性和无争议的轻微修订,从而更新或进一步完善相关法例。
 
  上一条《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在二○一八年制定。时至今日,政府认为现在有需要提出另一条综合条例草案,以对若干条例作出杂项修订。有关修订载于《条例草案》第2至第5部,当中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条例草案》第2部
 
  《条例草案》第2部是由司法机构提出有关对《高等法院条例》的建议修订。近年高等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急升,当中尤以有关免遣返声请的司法覆核案件为甚。其中,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由二○一六年的228宗,两年内大增至二○一八年的3 014宗。而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诉,亦由二○一六年的246宗,增至二○一八年的611宗。案件的大幅增长,对司法机构的工作量,特别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的工作量,带来巨大的压力。为了确保所有案件都能够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速得到处理,现建议对《高等法院条例》作出三项修订:
 
(一)订明由两名上诉法庭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亦可裁定以下案件:
 
(a)针对原讼法庭所作出拒绝批予司法覆核许可的决定,或就批予司法覆核的许可施加条件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及
 
(b)针对由少于三名上诉法庭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所作出的决定,而要求批予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上诉许可申请。
 
(二)一旦由两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无法达成一致决定时,除了该等案件的与讼任何一方可申请将有关案件在由三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席前重新争辩外,上诉法庭亦可主动作出有关命令。
 
(三)厘清额外法官在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有权以书面方式处理案件,无须亲身开庭进行聆讯。
 
  上述建议修订旨在提升法庭处理案件的整体效率,有助当事人寻求司法公义,并让司法资源得到最妥善的运用。当事人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亦不会因此有任何减损。
 
《条例草案》第3部
 
  《条例草案》第3部对《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3条作出轻微的技术性修订,并加入「经核证文本」的定义,以便按照该条文提述某条例时,亦可使用该条例的经核证文本中所使用的名称、简称、引称、编号或章号。
 
《条例草案》第4部
 
  《条例草案》第4部,建议修订若干法例条文中载有"could not with reasonable diligence"及相近字词的法定免责辩护条文的中文表述。经参考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分别在HKSAR v Kong Hing Agency Ltd(注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杨启强(注二)案中的判词后,律政司建议轻微修订上述的免责辩护理由在若干条文中的中文表述,以更清晰述明该免责辩护理由所指的是一项基于假设情况的客观验证准则。
 
《条例草案》第5部
 
  《条例草案》第5部载有因应不同目的,对多项法例条文作出的杂项及技术性修订,例如更新对某些条例名称的提述、统一若干表述、废除在实施前已被其后的修订所取代的条文,以及修正其他轻微的错误。
 
结语
 
  主席,正如我在开始发言时指出,《条例草案》综合处理多条不同条例的修订,可有效率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是政府一直为整理香港法例而持续进行的其中一项工作。针对《高等法院条例》的建议修订,可更有助促进公正、迅速地并在合乎成本效益的情况下处理法律程序,及当事人寻求司法公义。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注一:[2008] 2 HKLRD 461
注二:[2018] 2 HKLRD 1320
 
2020年1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46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