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警务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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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开支总目122(香港警务处)的管制人员是香港警务处处长(处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由二○一五/二○一六至二○一九/二○二○财政年度每年:
(一)总目122的(i)原来开支预算、(ii)修订开支预算及(iii)实际开支(本年度除外),并按分目以表一列出分项数字;
表一
财政年度 | 分目 | (i) | (ii) | (iii) |
二○一五/二○一六 | 000 | |||
…… | ||||
总额 | ||||
…… |
(二)当局透过向本会提交追加拨款条例草案,就总目122申请追加拨款的(i)金额及(ii)主要原因(本年度除外)(以表二列出);
表二
财政年度 | (i) | (ii) |
二○一五/二○一六 | ||
…… |
(三)当局就总目122向本会财务委员会申请修改核准开支预算的次数,并以表三列出每次申请的(i)获批日期及修改的生效日期、(ii)所涉分目、(iii)修改的性质(即(a)开立新分目、(b)在经核准的分目或新分目中追加备付款项、(c)变更职位编制、(d)提高对非经常开支的承担限额及(e)其他)、(iv)用途和(v)款额;
表三
财政年度 | (i) | (ii) | (iii) | (iv) | (v) |
二○一五/二○一六 | |||||
总额 | |||||
… |
(四)财政司司长根据他在《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8(3)条下获本会财务委员会转授的权力,修改总目122的核准开支预算的次数,并以表四(与表三的格式相同)列出每次修改的(i)生效日期、(ii)所涉分目、(iii)修改的性质、(iv)用途和(v)款额;
(五)处长根据第2章第15条承付的紧急开支总额,并以表五列出每次承付开支的(i)日期、(ii)所涉分目、(iii)用途及(iv)款额;
表五
财政年度 | (i) | (ii) | (iii) | (iv) |
二○一五/二○一六 | ||||
总额 | ||||
…… |
(六)有多少项由其他管制人员根据第2章第14(4)条签署的拨款令,授权处长就该等人员管制的总目下的分目承付开支,以及每项拨款令的(i)签署日期、(ii)生效日期、(iii)有关管制人员及部门、(iv)所涉总目和分目、(v)用途及(vi)款额(以表六列出);及
表六
财政年度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二○一五/二○一六 | ||||||
总额 | ||||||
…… |
(七)香港警务处除了循上述途径,还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拨款?
答覆:
主席:
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后,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总目122(香港警务处)的原来预算、修订预算及实际开支载于附件一。
(二)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政府可在拨款条例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结束前,寻求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或根据获转授的权力批准任何开支总目下分目的追加拨款。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9条,在结算财政年度的帐目时,如任何总目上的开支超逾该财政年度的拨款条例拨予该总目的款额,政府须在该财政年度终结后尽快向立法会提交追加拨款条例草案。追加拨款条例草案的提交主要属技术性质。
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在政府提交予立法会的追加拨款条例草案中,涉及总目122(香港警务处)的资料载于附件二。
(三)过去五个财政年度,经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涉及总目122(香港警务处)的申请资料载于附件三。
(四)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8(3)条,财务委员会可将核准修改的权力转授财政司司长,并在该项权力转授中指明规限核准修改的条件、例外情况及限制。而《公共财政条例》第8(4)条也订明,如在财务委员会根据第(3)款所作的权力转授中,规定财政司司长可进一步将其核准修改的权力转授任何公职人员,财政司司长可如此行事,惟须符合该项转授所指明的条件、例外情况及限制。
在上述获转授权力下,较常行使的获转授权力包括:
(1)就个人薪酬及资助金按照核准薪级及津贴额计算的追加备付款项;
(2)为每项没设核准承担额的分目(即经营帐目经常开支分目和非经营帐目整体拨款分目)追加备付款项,上限为1,000万元;
(3)为设有核准承担额的分目追加备付款项,但不得超过核准承担额的未支用结余款项;
(4)开立新承担额,每笔承担额的上限为1,000万元;
(5)提高根据获转授权力核准的承担额,但经提高的核准承担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以及
(6)把获财委会核准的承担额提高,上限为1,000 万元。
按照《公共财政条例》第8(8)(a)条的规定,财政司司长须在有关财政年度的每一季度终结时,或在终结后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财务委员会报告在该季度内,于财政司司长或于任何公职人员依据第8(3)或(4)条所指的权力转授而给予的核准下,对核准开支预算所作的修改。
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按照财务委员会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转授的权力,对总目122(香港警务处)核准开支预算所作的修改载于附件四。
(五)过去五个财政年度,香港警务处处长没有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15条承付紧急开支。
(六)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14条,管制人员可以就他/她所管制的分目,藉发出拨款令授权另一名管制人员为前者的分目承付开支。拨款令所涉及的开支用途,必须符合支帐分目的使用范围。举例而言,甲部门经由产业署租用私人处所作为办公室,会向产业署发出拨款令,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发出拨款令的权力来自《公共财政条例》,并非由财务委员会转授。
政府部门之间藉拨款令代为承付开支是常见的安排。在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九/二○财政年度期间,香港警务处透过拨款令领受拨款的总款额载于附件五。领受的「拨款令」所涉及的项目包括向库务署收取雇员因工受伤而获发的补偿、向公务员事务局收取资助研习课程的垫支费用、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收取安装行政工作电脑系统、聘用顾问作可行性研究和系统发展所需的费用、向保安局收取借调至该局的警务人员的薪金等。
因应近月的公众活动,有些部门需要加强处所的保安,因此向香港警务处发出拨款令,从自己的分目承付有关的开支,例如购置大型水马等设备,以加强政府物业和公共设施保安,维持部门的日常运作和确保公共服务免受影响。这些拨款令并无用于承付香港警务处个人薪酬分目的开支。
(七)就香港警务处获得立法会拨款而言,除了上文(一)至(六)所述的渠道外,与其他政府部门一样,香港警务处可按既定的机制透过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寻求拨款。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共有11个开支总目,包括土地征用(总目701)、工务计划(总目702至707、709及711)非经常资助金及主要系统设备(总目708),以及电脑化计划(总目710)。
完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0分
香港时间17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