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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祖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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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祖堂地(俗称「阿公地」)泛指由传统组织(例如家族或堂)而非个人拥有的新界乡村土地。据悉,由于出售祖堂地的门槛甚高,包括祖堂的注册司理须取得当区民政事务专员(专员)代民政事务局局长发出的同意书,而专员只会在所有持分者同意下才会发出同意书,加上有各处乡村各处例的问题,以致祖堂地及邻近土地的整体规划和发展受到限制。据报,乡议局和民政事务总署于去年成立工作小组,研究如何便利祖堂地的出售和发展,以促进新界发展及增加香港整体可供发展用地的供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全港现有祖堂地的数目及面积,并按其所在地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在过去五年售出的祖堂地的数目、面积及售后用途;及

(三)上述工作小组的研究进度,以及就便利祖堂地的出售和发展事宜有何具体建议?

答覆:

主席:

  就谢伟铨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新界条例》(第97章)第15条就祖/堂司理的注册,以及司理处理祖/堂所持有土地的权力作出规定:
  
  「如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义,根据租契或其他批予、协议或特许而持有从政府取得的土地,则该宗族、家族或堂须委任一名司理作为代表。每项该等委任均须向适当的新界区民政事务处呈报,而民政事务局局长在接获他就该项委任而规定的证明后,如批准该项委任,须将有关司理的姓名注册,而该名司理在发出订明的通知后,并在经民政事务局局长同意下,即有全权将该土地予以处置或以任何方法处理,犹如他是该土地的唯一拥有人一样,并须为该土地的所有租金及收费的缴付,以及所有契诺和条件的遵守负上个人法律责任。每份与任何宗族、家族或堂所持有的土地有关的文书,如由该土地的注册司理在民政事务局局长面前签立或签署,并经民政事务局局长签署见证,即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属有效,犹如该份文书是由该宗族、家族或堂的全体成员所签立或签署的一样。民政事务局局长在有人提出好的因由时,可将任何司理的委任取消,并可挑选新司理及将其注册以代替该司理。如持有土地的任何宗族、家族或堂的成员在取得土地后三个月内并未委出司理并证明该项委任,或在更换司理后三个月内并未证明已委任新司理,政府即可将该宗族、家族或堂所持有的土地重收,土地一经重收,即为已被没收。该项重收须以在土地注册处将该土地的注册摘要注册的方式完成。」
  
  事实上,《新界条例》第15条没有订明出售祖/堂土地的门槛,或政府处理同意出售祖/堂土地申请的程序。虽然民政事务专员(民政专员)有法定权力就祖/堂委任司理或出售土地的决定给予同意,但由于祖/堂的性质属私人机构,而出售祖/堂土地是祖/堂的决定,因此民政专员在议决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角色。

  政府并没有全港现有祖/堂土地的数目及面积的相关资料;根据记录,民政专员过去五年就超过300个出售祖/堂土地的申请给予同意,政府亦没有有关申请涉及土地的面积及售后用途等资料。我们希望再次强调,祖/堂的性质属私人机构,而出售祖/堂土地是祖/堂的决定。

  为研究如何进一步改善有关祖/堂事务,民政事务总署与新界乡议局于二○一八年成立新界祖堂事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以就祖/堂委任司理和处理祖/堂土地的事宜进行讨论及研究。

  工作小组得悉有个别祖/堂备有内部规则,并认为假若祖/堂能订立内部规则,日后处理委任司理和内部事务时便可作参考。因此,工作小组建议由新界乡议局研究协助各祖/堂订立其内部规则。

  据了解,新界乡议局正积极跟进和与各祖堂讨论有关事宜。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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