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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促进应用资讯系统和发展自动驾驶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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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新一代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新一代车载系统)的主流设计是透过无线电波连接智能装置及云端平台,供驾驶人士获取驾驶资讯、进行通讯及浏览互联网资讯,以及提供可提升驾驶安全性和效能的功能。然而,现行法例严格限制驾驶人士在驾驶座椅可看到的视象显示器(显示器)所提供的资料或视景内容,以致在汽车登记前,新一代车载系统须关闭部分功能,甚至须拆除部分配件。另一方面,政府于去年四月表示,政策创新与统筹办事处(创新办)将检视《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相关附属法例,研究相关法例能否配合自动驾驶汽车及车载系统的发展和应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创新办检视第374章及相关附属法例的进展及至今的结果为何;

(二)鉴于可互动操作的新一代车载系统渐成汽车的主流和标准装置,并在其他地区获广泛采用,当局会否因应科技发展,修订《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准许该类系统的所有功能在香港使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考虑在新一代车载系统的所有功能获准在香港使用前,修订第374A章第37条,对车载系统于汽车在移动及停泊期间可具备的功能施加不同规定,以便汽车可获准安装具备下述功能的车载系统:驾驶人士于汽车停泊期间在驾驶座椅可看到受限制资讯(例如电视节目和非用于汽车导航目的预录视象);及

(四)预期何时会修订法例,容许自动驾驶技术(例如自动召唤车辆功能)在香港应用?

答覆:

主席:

  就莫乃光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政策创新与统筹办事处(创新办)后,现答覆如下∶

(一)政府发展创科的八大方向其中之一项,是检视窒碍创科及经济发展的法例及法规。创新办在这方面的工作包括检视《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相关附属法例,研究条例能否配合自动驾驶技术和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在香港的应用发展。在研究过程中,创新办与运输及房屋局和运输署保持联络,以了解本地情况,并研究有关技术在其他城市的发展和配套措施,以及这些外地经验对香港是否适用。

  概括而言,有关车辆视象显示器的应用,创新办留意到现行的《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规例》)已经容许驾驶人士在驾驶座椅可看到与驾驶有关的资讯,包括所需的导航和驾驶资讯。在自动驾驶技术方面,创新办认为长远而言,订定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助技术的发展。就此,运输署已着手研究相关法例修订。

(二)及(三)正如上文第一部分回覆所提及,《规例》已经容许驾驶人士在驾驶座椅可看到视象显示器显示下列资讯:
(i)关于该汽车或其装备的现况的资料;
(ii)该汽车任何部分或该汽车四周范围当时的闭路式视景;
(iii)关于该汽车当时所处位置的资料;或
(iv)其他只供用于该汽车导航的资料。

  上述对视象显示器的规管旨在令驾驶人士能专注驾驶车辆,避免被非驾驶相关的视象分心,以保障道路安全。相比其他大城市,香港人烟稠密,交通繁忙,驾驶人士在驾驶车辆时必须高度集中精神。倘若政府容许驾驶人士在停车的状况下观看现时受限制的资讯(例如电视节目和预录视象),驾驶人士可能会因而分心,危及道路安全。

  总括而言,《规例》除容许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为驾驶人士提供符合《规例》要求的资讯(例如驾驶相关的资讯),亦能配合现代先进驾驶辅助系统(例如行车线偏离警告系统)发展所需,使其能应用于香港的汽车上,从而提升驾驶安全。

(四)在推动自动驾驶技术方面,运输署于二○一九年十一月成立了一个由业界、相关研发机构代表及专家等组成的「香港自动驾驶车辆科技应用技术谘询委员会」,以探讨如何制定合适的监管框架以规管自动驾驶车辆。运输署会透过和业界的紧密合作及联系,汲取自动驾驶车辆在本地的技术测试经验,以协助制定长远的规管架构及相关法例。运输署亦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出版了一份新的「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指引」,订立测试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指引,协助业界全面了解在现行法规下于道路上进行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的要求。

  另一方面,运输署已着手研究法例修订,目标是透过「监理沙盒」的规管概念,容许业界测试创新的技术,并与业界密切协作,共同制定自动驾驶车辆规管的模式及测试所需的条件和配套,以缔造合适和安全的道路环境推动测试。我们会全速进行相关的研究工作,并会适时向立法会相关的事务委员会汇报结果。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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