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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营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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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就一宗关于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通讯办基金)的司法覆核案颁下的判决中指出,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而设立的营运基金的目的,旨在将营运基金产生的收入用作其本身的资金用途,因此当局将第430章理解为准许通讯办基金的预算包括对名义税收或股息的推算,并将此推算金额视为盈余资金转拨政府一般收入,是错误理解。此外,鉴于《电讯条例》(第106章)并无授权当局收回超过成本的费用,通讯办基金在营运期间赚取的任何附带利润,均不可能属于在第430章下可转拨政府一般收入的「可供派发的利润」。自判决颁下当日起,五个由政府根据第430章设立的营运基金(即通讯办基金、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机电工程营运基金、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和邮政署营运基金),均无须再向政府支付名义利得税及股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每年财政司司长就每个营运基金厘定的固定资产合理回报率为何;
 
(二)因应上述判决,(i)财政司司长有否调整他就各营运基金厘定的合理回报率,以及(ii)各营运基金的相关收费及营运安排有否调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将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前从各营运基金所收取的名义利得税及股息的款项连利息回拨各营运基金;如会,时间表及所涉金额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荣铿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营运基金是根据《营运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430章)设立的独立会计单位,它们仍属政府架构的一部分,但提供政府服务时在财务和营运方面有较大灵活性。成立营运基金的目的是协助政府部门提升服务质素及加强回应客户需求。
 
  终审法院在二○一七年十二月颁下判决,指出政府错误理解《营运基金条例》为准许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的预算包括对名义税收或股息的推算。另一方面,终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由财政司司长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6(6)(c)条所厘定的固定资产合理回报率,与政府收回成本的原则一致,目的是消除政府在提供固定资产上的补贴,因此并无抵触法例要求。
 
  政府每五年就营运基金的固定资产目标回报率进行检讨,上一次检讨于二○一六/一七年度完成。现行的目标回报率适用于二○一七/一八年度至二○二一/二二年度。各营运基金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固定资产目标回报率如下:
 
营运基金 二○一六/
一七年度
二○一七/
一八年度
二○一八/
一九年度
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 6.9% 5.9% 5.9%
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 6.7% 5.7% 5.7%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 6.7% 5.5% 5.5%
邮政署营运基金 5.9% 2.6% 2.6%
机电工程营运基金 7.8% 6.4% 6.4%
 
  因应终审法院的判决,政府已修订营运基金的财务管理政策,不在营运基金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加入名义税收或股息,只向营运基金收取固定资产目标回报率,并建议营运基金适时检讨其收费。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在二○一八年检讨收费后,已于二○一九年一月调低部分牌照费用。
 
  政府会继续监察各营运资金的运作,确保它们遵守修订后的财务安排。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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