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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例开设及经营旅馆被判监禁缓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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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男子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及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触犯《旅馆业条例》。其中一名男子被判监禁四星期,缓刑三年及罚款18,000元,另一名男子则被判罚款1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今年一月和四月巡查位于铜锣湾百德新街和塔门海傍街两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处所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并未获发牌照,于上址处所开设和经营无牌旅馆的男子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此外,牌照处人员今年三月巡查铜锣湾百德新街一所持牌旅馆时,发现该旅馆的设计与注册图则不符,间隔的改动亦未经旅馆业监督同意。该旅馆由上述于百德新街开设无牌旅馆的男子经营。上述情况违反了牌照的条件第3及17项。因此,负责经营上述处所的男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3)(a)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开设、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如发现怀疑违规经营的旅馆,请即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于牌照处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填妥后传真至2504 5805,或透过「香港持牌旅馆」的流动手机应用程式,向牌照处举报。
 
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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