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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香港居民于内地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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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年八月八日,一名当时任职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香港居民前往内地公干,并于同日被内地执法当局拘留。他指称在被拘留期间遭不人道对待。他在被行政拘留15日后获释,并正在第三地寻求庇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上述人士表示,内地执法人员声称会向国际刑警发送函件以供转交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再由警务处将函件交予其家属,从而将他的案件通知其家属,警务处有否接获该函件;若有,为何警务处没有将函件转交该人的家属;若否,警务处会否向内地执法当局了解该函件曾否送出;
 
(二)鉴于上述人士声称获告知,若他接受媒体采访并公开谈及其涉嫌干犯的罪行以外的任何内容,他便会被带返内地,有何措施保障该人在回港后的人身自由,以及在他获内地执法当局释放后,政府有否联络他,向他提供可能需要的协助;
 
(三)政府会否就上述人士所作指控向内地执法当局作出了解,以及若发现指控属实,毫不含糊地对有关当局作出谴责;
 
(四)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于内地被行政拘留的香港居民人数为何;
 
(五)是否知悉,内地执法当局通知被行政拘留的香港居民的家属所依循的程序,以及过去三年每年有关当局在采取执法行动时依循该程序的次数为何;
 
(六)为何行政拘留并不在警务处与内地执法当局所设立的现有通报机制的范围内;双方会否商讨将通报机制的范围扩展至涵盖行政拘留;及
 
(七)是否知悉,现时受雇于各个驻香港总领事馆的香港居民人数为何;有何措施确保这些人士在内地遭行政拘留时可得到所需协助?
 
答覆:

主席:
 
  特区政府一向重视香港居民在境外被拘留或监禁的个案,并且关注有关港人的合法权益及致力为他们提供协助。同时,任何人士在香港境外必须遵守当地的法规。特区政府不会亦不宜干预在香港境外任何当局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执法行动。
 
  如香港居民在内地被拘留或遇上刑事诉讼求助,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及/或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会因应个案的情况及求助人(通常是有关香港居民的家属)的意愿,向求助人了解案件详情,向他们解释相关的内地法律、法规和刑事罪行审理程序,提醒求助人考虑聘请内地律师担任其法律代表,就其个案提供法律意见,并在有需要时向求助人提供当地律师协会的联络资料。若求助人提出要求,驻内地办事处会按情况把他们的诉求按既定机制向相关内地机关反映。
 
  问题所提及的据报案件,媒体亦有报导。内地当局已表示当事人因涉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拘留15日,期间内地机关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因此在回答郭议员的问题时,并不表示我们认同问题中所指的情节和内容。
 
  就议员的问题,经谘询相关的部门后,现回覆如下:
 
(一)至(三)就问题所提及的个案,入境处在今年八月九日接获当事人家属求助后,已立即透过特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了解及跟进事件,并已按家属的意愿提供适切的协助及意见。同时,警方亦接获当事人家属报案,并把案件列作失踪人口处理。当事人在八月下旬获释回港后,再没有向特区政府表达需要进一步求助。就问题所提及的其他事情,属个案的细节,我们不作评论。
 
  香港以外的执法机关,包括内地和海外的执法机关,在香港均无权执法。所有香港境外的执法人员如果在香港执法,是违反香港法律。如有任何违法行为,警方会依法处理。任何人如担心自身安全,可直接与警方联络。
 
(四)至(七)根据现行相互通报机制,内地及香港特区会就双方居民就以下两类个案作出通报:i)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检控的情况;及ii)非正常死亡的个案。
 
  内地向特区政府通报有关对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今年一月至十一月,内地通报单位作出了共855次有关香港居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通报,当中涉及659名香港居民,有关涉嫌罪行包括吸毒、诈骗及走私等。在接获内地通报后,特区政府会尽快通知相关香港居民的家属有关该人在内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让家属考虑及决定是否聘用当地律师或为有关港人提供其他协助,并在有需要时向特区政府寻求协助。
 
  行政拘留的个案多涉及当事人在内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规行为­,不属于相互通报机制范围。尽管如此,内地执法机关亦会依据内地法规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但当事人并不一定愿意将其个案向家人透露。无论如何,如接到香港居民求助,入境处及/或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会因应个案的情况及求助人的意愿提供适切的协助。
 
  当局没有备存问题要求的数字。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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