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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为中产阶层提供的纾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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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的本地生产总值已连续两季录得负增长,显示香港经济已步入技术性衰退。日前,财政司司长更指在经济环境转差的情况下,今个财政年度税收及卖地收入预计会锐减,因此政府将录得十五年来首次的财政赤字。从业员人数逾50万的零售及餐饮业营商环境恶劣,近两个月已有300多家食肆结业,该行业失业率急升至6.1%,创六年新高。建造业失业率亦急攀至4.9%。此外,本年首三季破产个案宗数为5 940宗,按年上升7.7%。另外,负资产住宅按揭贷款(负资产)宗数亦有上升趋势。本年第四季及明年香港经济状况不容乐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在经济状况预期持续转差下,本年第四季及明年失业人口、破产及负资产个案宗数会否明显上升;如有,幅度为何;
 
(二)鉴于有中产阶层人士指出,政府四轮纾困措施主要扶助中小企业及基层人士,中产阶层人士受惠不大,政府会否考虑尽快推出措施(例如提供子女境外升学开支和聘用外佣开支免税额,以及宽免本年度全年薪俸税),以协助中产阶层人士渡过难关;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有不少中产小业主投诉,他们除了须缴交差饷外,还须缴交连年上升的地租,政府会否修订只提供差饷宽免的政策,并同时提供地租宽免,以减轻小业主的负担;及
 
(四)因应有市民批评,第四轮纾困措施中的分期缴税免征附加费措施,在申请程序简易度、审批效率及成效等方面均远逊于早前本地某富商推行的纾困计划,因此无助有经济困难纳税人渡过难关,亦令人担心会一如向市民派发4,000元的关爱共享计划问题多多(例如遗失申请表、迟迟未审批申请的问题),政府有否评估推行该措施所涉额外人手及行政开支,以及平均每宗申请审批时间;会否简化有关程序,以方便有需要的市民申请,以及省却不必要的行政开支?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随着香港经济情况继续恶化,劳工市场亦进一步转弱。经季节性调整的失业率由二○一九年第二季的2.8%,逐步上升至九至十一月的3.2%。同期失业人数增加约11 200人至125 400人。参考过往的经验,倘若整体经济特别是消费市道持续显著转弱,本地劳工市场短期内料会面对巨大压力。
 
  二○一九年首十个月累计的提交破产呈请数目为6 725宗。破产个案宗数会因不同因素而变动,其未来趋势亦难以预测。一般而言,如经济环境转差和失业率上升,破产个案的数目可能增加。
 
  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调查,二○一九年第三季末负资产住宅按揭贷款有53宗。这些个案大部分为银行职员的住屋按揭贷款,少数涉及按揭保险计划的贷款。如经济状况继续转差,楼价或会跟随调整。届时负资产个案或会上升,目前难以预测调整幅度。
 
  政府会保持警觉,继续密切留意经济表现和相关情况。
 
(二)及(四)为应对极具挑战的内外经济环境,政府自二○一九年八月起,已公布了四轮撑企业、保就业、纾民困的支援措施,惠及不同市民和行业,共涉及超过250亿元。当中惠及市民的措施包括为每个电力住宅用户提供一次性2,000元的电费补贴;在二○一九/二○学年为幼稚园、小学及中学日校学生提供每人2,500元的津贴;向领取社会保障金额的人士发放额外津贴;并就在职家庭津贴及鼓励就业交通津贴作出相若安排;为香港房屋委员会和香港房屋协会公共租住单位的较低收入租户代缴一个月租金;以及由关爱基金为非公屋住户和未领取综援的低收入家庭(俗称「N无人士」)提供一次过生活津贴等。
 
  就二○一八/一九课税年度而言,政府已宣布将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及利得税的税务宽免百分比提升至100%,上限则维持在20,000元,税务局会在评税通知书中反映这项税务减免。此外,有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期缴付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纳税人,如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税款,相关的未缴税款可获豁免加征附加费,为期不超过一年。
 
  税务局一向设有机制,处理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分期缴税申请,有关申请为税务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不涉及额外开支。
 
  纳税人如因财政困难而申请分期缴税,应在收到税单后尽快向税务局提出。
 
  财政司司长正准备二○二○至二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案》,并进行公众谘询。财政司司长会采取具前瞻性和策略性的理财方针,制定措施回应市民的需要。
 
(三)政府会因应每年的经济和政府财政状况考虑是否提供差饷宽减。财政司司长在二○一九至二○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宽免所有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单位该年度全年四季的差饷,每个物业单位每季以1,500元为上限。其后,财政司司长又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公布,在二○一九至二○年度第四季向非住宅物业单位提供进一步的差饷宽减,宽减上限由每个物业单位1,500元上调至5,000元。
 
  就地租而言,根据《基本法》第121条,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的,或原没有续期权利而获得续期的,超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而不超过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补地价,但需每年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或土地上物业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
 
  由于《基本法》已就相关的土地契约订明缴纳地租的责任,政府须遵行《基本法》的规定,因此未能以任何形式宽免有关土地契约的地租。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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