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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议员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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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郭荣铿议员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律政司司长及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首先,在我正式回应郭荣铿议员的动议前,我要澄清数点。

  律政司司长到英国是纯属公务,绝不是为私人事务。她推广香港作为一个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这是很重要。近年,香港在国际上越来越重要,我们有制度优势,在法律方面,我们除了是一个法治的地方外,我们的司法独立。在仲裁方面,香港做得不错,是出色的,亦带动香港的未来发展。所以,虽然司长是工作忙,行政长官亦鼓励司长尽量抽时间对外推广香港。「出路」这个字眼说得对,就是希望香港有多元出路,带动香港青年可以向上流动、专业发展,所以司长这次去英国真真正正是为公务的,绝对无半点私务工作。她在国际仲裁上相当有地位,大家都知道郑司长是第一个(出任特许仲裁学会)的亚洲女性主席,所以她在国际仲裁层面相当受人尊敬。所以,她有机会到英国去一个学会的讲座,那是一个国际性、殿堂级的学会。大家不要有任何猜测,亦不要抹黑司长出席一个为我们香港拼搏的公务活动。另外,在英国时她亦出来解释了,她要疗伤,因为大家都知道她被人推跌到地上受伤。她的手腕严重受伤须要动手术,亦需要镶铝片,她都已解释过。她去北京亦是大使馆的安排,并不是她自己要求在国内疗伤。她已经尽量缩短病假回港,现时已经正式投入工作。我希望大家还郑司长一个公道。我们的司局长最近的一连串外访,目的真真正正是对香港的对外形象很重要,因为香港是一个国际都会及开放的城市,我们并不是一个小城市,我们要继续保持我们的国际形象,我相信议员亦会同意我们这个做法,要平衡两方面的需求──本地事业是重要,但对外亦不能够完全忽视。

​  现正式回应郭议员的动议,我很简单回应。议员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七十三条第(十)项提出动议,传召律政司司长及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就处理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上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后参与或涉及任何其他行业、商业、职业、商行、公司(包括私人或公众)、商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公共机构或私营专业业务的工作相关事宜,出示相关的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以及作证和提供证据。我恳请议员否决这项议案。

  郭议员提出的动议主要关乎律政司司长在上任后继续参与处理数宗国际仲裁个案。我要清楚指出,律政司司长已在上任时按主要官员的《服务条件说明书》第14条的规定,征求行政长官批准她在上任后短暂时间内完成处理包括六宗国际仲裁个案的若干外间事务。经考虑司长须在极短时间内作上任前准备这特殊情况,而司长继续处理这些事务不会影响她执行公务,亦不构成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在去年一月初发出有关批准。司长去年在完成该六宗仲裁个案的最后裁决、中间指令或命令程序后,已辞任这些个案的仲裁员职务。除该六宗个案外,律政司司长在上任后完全没有处理任何其他仲裁个案。故此,我们认为郭荣铿议员提出的动议并没有足够理据基础。

  根据主要官员的《服务条件说明书》第14条的规定,主要官员在任期内,除非获得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并符合行政长官所施加的条件或规定,否则不得参与或涉及任何其他行业、商业、职业、商行、公司(包括私人或公众)、商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公共机构或私营专业业务的工作(不论以主管、代理、董事或幕后董事、雇员或其他身分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涉及有关工作)。相关规定的内容亦载列于《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内。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行政长官的提名,任命郑若骅女士为律政司司长,于同月六日生效。正如特区政府于去年年初向公众解释,由于郑女士愿意接受行政长官邀请出任律政司司长,至中央人民政府作出任命,整个过程极为紧凑。郑女士只有很短时间作出上任前准备,当中包括处理自己的资深大律师私人执业事务及很多原先她已承诺担任的多项事务,例如辞去多个本地或国际专业组织的职位和公职,以及推却参与处理多宗本地及国际诉讼和仲裁个案等。然而,行政长官获悉郑女士正处理六宗仲裁个案及其他一些事务,须给予多些时间完成处理。

  就该六宗仲裁个案,当中有尚待作出最后裁决的,亦有尚待作出中间指令或命令的,而司长上任后,这些个案的实体聆讯或中间程序申请的聆讯及/或陈词已基本完成,仅余下由相关仲裁庭拟定及颁发相关最后裁决、中间指令或命令的程序。司长表示,该六宗个案并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这职位或任何香港公共组织,而仲裁过程中亦没有触及任何涉及香港特区政府或律政司司长的公务事宜。若她即时辞去该六宗仲裁个案的仲裁员职务,将有违她作为仲裁员应负的责任,为仲裁双方带来极大的不便或损失。

  考虑到司长在就任前需要在很短时间内处理与其私人执业相关的事务及其他原先承诺担任的职务等实际情况,同时为尽量避免对所涉及人士(当中包括相关仲裁方)造成不便,行政长官按主要官员的《服务条件说明书》第14条的规定,批准郑司长可在上任后完成处理有关事务,包括刚才提到的六宗仲裁个案。而司长就该六宗仲裁个案自二○一八年一月六日起(即自出任司长之日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收益会全数捐作慈善用途。

  主席,总括而言,行政长官批准律政司司长在上任后短暂时间内完成处理若干外间职务,是基于实际和特殊情况作出的一项合乎情理的安排。司长去年在履行相关责任后已辞去这些外间职务。特区政府及律政司司长亦已就有关情况向公众清楚全面交代。故此,我们认为没有需要,也不应该,浪费立法会和行政机关的宝贵时间和资源讨论此课题。

  主席,我恳请议员否决此动议。多谢。
 
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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