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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警方要求移除社交平台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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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许智峯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警方于本年十月两度向一个社交平台的营运者发信,要求移除其平台上某些帖子,理由是该等帖子载有不实报道或仇恨言论,因此已违反有关平台的社群守则。关于警方要求移除社交平台的帖子,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提出上述移除帖子要求的法律依据为何;警方提出该等要求前,有否征询律政司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二)有否评估,警方提出移除帖子的要求,有否侵犯香港居民在《基本法》下享有的言论自由及通讯自由;

(三)警方采用什么准则判断(i)某一则帖子是否与警务工作有关,以及(ii)应否提出移除帖子或更正帖子内容的要求;

(四)现时有否监察各个社交平台的帖子;若有,负责的政府部门名称,以及有关工作的详情为何;及

(五)过去三年,每年警方及其他政府部门分别向社交平台及网站的营运者提出(i)移除帖子及(ii)更正帖子内容(包括报道)的要求次数,以及分别有多少项要求获遵办?

答覆:

主席:

  根据相关政策局及部门所提供的资料,现就问题回覆如下:

(一)及(三)互联网的世界并不是一个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大部分在现实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适用于互联网世界。警务人员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警方在执行职务时,如须要求有关人士/机构(包括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供资料或作出配合,包括向互联网平台提出移除帖文的要求,会按照与职务相关的法例、程序或守则行事,并只会在执行职务上有必要时,才提出有关要求。

  ​每宗个案有其独特情况,警方不会评论个别个案。

(二)根据《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这自由并非绝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部分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任何人行使发表自由的权利,均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可以为(i)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ii)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的必要,得以经法律规定予以限制。任何人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及在不影响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警方一向尊重市民合法表达意见及言论自由,但当有关言论有可能触犯法例,例如构成恐吓的言论等,警方必须按情况及投诉作出跟进调查,以维持法纪和公众秩序及安全。警方会就每件个案的情况及证据作出公正的调查,并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向互联网平台提出移除帖文的要求。任何人如作出违法行为,警方必定不偏不倚严正执法。
  
  在过去数月,网上或社交媒体流传很多虚假消息,特别是大量针对警队的假新闻和没有确实证据的指控。这些未经证实的消息大多扭曲事实,制造社会恐慌,加深社会对立和分化,破坏警队和市民的关系。政府强烈谴责这些在网上故意散播谣言的行爲,并会尽力提供资讯和事实,澄清虚假消息。政府呼吁市民应保持客观、理性,切勿轻信无中生有的网上谣言。

(四)互联网(包括社交平台)是一个充满大量资讯的公众平台。由于有人利用它作为犯案的媒介和工具,警方有责任打击这些罪案并减少市民接触有关的犯罪行为。

  为达致防止及侦破罪案的目的,警方在有需要时会进行「网上巡逻」,意即在互联网的公众平台上搜寻资料。警方也会根据警队的行动优先次序,针对性及专业地在互联网上的公众平台搜寻可能与罪案有关的资料(例如假银行网站、非法赌波活动、儿童色情物品的发布、毒品贩卖、网上刑事诽谤等)。
  
  警方会继续密切注意在网上可能发生的犯罪活动并采取执法行动。若有任何违法、暴力或破坏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为,政府必定会严肃跟进。

(五)各政府部门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向社交平台及网站的营运者提出移除帖子及更正帖子内容(包括报道)的要求次数,以及要求获遵办的次数,载列于附件。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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