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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二读《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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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9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为了允许直至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结前一直用于捕鱼、但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未领有由海事处发出有效运作牌照的渔船船东重新递交登记申请,并授权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在有限范围内行使酌情权,考虑有关的申请个案。
   
  立法会于二○一二年修订了《渔业保护条例》(《条例》),当中包括引入了新的登记制度,规定所有渔船须向渔护署登记,方可在香港水域作业。
   
  登记的其中一个条件,是渔船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必须领有由海事处发出有效的运作牌照。在登记限期内,共约有4 500艘渔船获登记。
   
  在遭拒绝登记申请的494宗个案中,319宗遭拒绝的理由是有关渔船并不符合上述的运作牌照规定。这些遭拒绝的个案,部分有可能是基于一些合理的原因,而非由渔民本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引致,例如正在维修而未获海事处检查的渔船,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当日便不可能领有有效的运作牌照。然而,现时的《条例》并没有赋予渔护署署长酌情权处理该些个案。
   
  基于上述背景,我们建议修订法例,让渔护署署长酌情考虑这些个案。此外,有渔船船东可能以为根据现行规定,其渔船因未领有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有效运作牌照而不可能向渔护署登记在本港捕鱼作业,而已把渔船出售或弃置。因此,我们建议赋予渔护署署长酌情权考虑这些申请,发出临时批准,给予合资格船东在指定时限内为一艘渔船登记的权利。
   
  除了实施本地渔船登记制度外,我们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本港拖网捕鱼。因应禁拖措施,《条例》订明前拖网渔船的船东可申请合资格登记证明书(证明书),用作登记一艘非拖网渔船。申请证明书的其中一项条件是前拖网渔船必须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已领有有效运作牌照。与涉及本地渔船的情况相若,渔护署署长在《条例》下亦无酌情权向在当日未领有有效运作牌照的前拖网渔船发出证明书。就此,《条例草案》建议订定条文考虑向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并未领有有效运作牌照的前拖网渔船发出证明书。
   
  我们已于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就建议谘询了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并得到事务委员会的支持。业界对我们的建议亦表示支持。我们估计在法例修订后只会有少数渔船申请恢复登记,因此不会大幅增加本地捕捞活动。
   
  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我们会公布登记计划的安排,让有意申请者和渔民团体知悉,并强调只有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未领有有效运作牌照的渔船才合资格申请。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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