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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责任限额修订周五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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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航空运输(修订责任限额)(《蒙特利尔公约》)公告》星期五(十二月十三日)刊登宪报,公布《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指明的责任限额修订,生效日期为十二月二十八日。

  有关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修订对因旅客死亡或身体伤害而产生损失承担的责任限额,由每名旅客113,10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28,821特别提款权;

(二)修订对在人员运输中因延误造成损失承担的责任限额,由每名旅客4,694特别提款权提高至5,346特别提款权;

(三)修订对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承担的责任限额,由每名旅客1,131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288特别提款权;以及

(四)修订对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承担的责任限额,由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提高至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须每五年按既定机制,定期覆审《蒙特利尔公约》订明对运载旅客、行李及货物的责任限额。如通货膨胀因素超越10%,责任限额便会予以修订,以便适时更新,反映价格变动。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一日)说:「国际民航组织最近表示已完成最新一次覆审,所得结论是通货膨胀因素为13.9%,责任限额将予以修订,并于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政府已知会经营往返香港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包括所有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和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国际民航组织覆审责任限额事宜和相关修订。

  《蒙特利尔公约》属于国际条约,规管航空公司对旅客伤亡、行李及货物的损坏或遗失,以及航班延误需负的法律责任。香港藉《航空运输条例》(第500章)实施公约。是次修订乃根据有关条例第21条修订附表1A及附表3指明的责任限额。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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