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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暂不就香港航空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采取进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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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处在考虑香港航空的最新营运能力后,决定暂时不就香港航空持有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许可证》)采取进一步行动,有关《许可证》维持有效。
 
  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48章附属法例C)第6条,民航处必须信纳《许可证》持有人在器材、组织结构、人事、维修及其他支援等方面有能力,可适当及安全地营运其在香港登记的飞机作公共运输用途。鉴于香港航空最新的财政情况,民航处十分关注香港航空营运其机队的能力,因此于十二月二日要求香港航空作为《许可证》持有人作出申述,确认其能否继续严格按照《1995年飞航(香港)令 》营运。香港航空其后向民航处提交了申述。
 
  民航处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七日)表示:「民航处经审视香港航空的申述,并考虑了本处近日对该公司的巡查结果,以及过往的相关检查记录等因素后,信纳香港航空有能力继续严格按照《1995年飞航(香港)令 》适当及安全地营运,因此决定暂时不会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 》第62条就其《许可证》采取进一步行动。然而,民航处会继续密切监察该公司的运作,如发现其未能按照《1995年飞航(香港)令 》营运,民航处会采取果断行动。」
 
  发言人补充,「此外,民航处已再次提醒香港航空必须严格按照《1995年飞航(香港)令 》营运,以确保航空安全。民航处亦会继续密切监察香港航空的航班运作及航空安全情况,积极巡查和审查该公司,确保其在器材、组织结构、人事、维修及其他支援等各方面均符合上述法例的标准,以确认其可适当及安全地营运,符合《许可证》的相关条件。」

 
 
2019年12月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7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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