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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基本法》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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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7A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

主席:

  我十分感谢有九位议员对于建议任命的支持及提出的意见。就刚才议员提出的意见,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给我的资料,我现作出一个扼要回应。首先我想说说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

  一直以来,法官均遵照司法独立的原则,依法判案。法官履行其司法职务时,只会依法考虑案中的法律问题及案件的是非曲直,并以无偏无惧、不偏不倚的态度为争议作出裁决。法官在此前提下作出司法决定,并会就其决定提供全面的理据。所有法官(包括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在履新时都必须作出司法誓言,宣誓定当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特区政府留意到,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曾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指出,一般而言,基于司法独立及公正,法官应该避免评论政治及其他具争议的事宜。就有可能需要法庭处理的法律问题,法官更应避免发表意见。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随后亦已提醒所有法官有关上述事情的重要性。

  特区政府认为法官应恪守政治中立的原则。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就法官评论政治事宜的指导非常清晰。

任命来自个别司法管辖区的法官

  一直以来,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简称「推荐委员会」)严格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基于人选的司法和专业才能作出司法任命推荐。司法机构会向推荐委员会提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适合获任命为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人选,以供考虑。推荐委员会的商议工作保密,不会对外公开,包括甄选条件。

  事实上,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开始,推荐委员会一直在英国的法官和退休法官,以及澳洲及新西兰的退休法官中推荐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原因是这些地方的法律体制与香港的法律体制很相似。在二○一八年,推荐委员会推荐任命一名来自加拿大的退休法官(即前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麦嘉琳),而该地方的法律体制在很多方面均与香港相似。

  展望将来,司法机构表示,会按需要继续物色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以作出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任命。

推荐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至于推荐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则是由法例订明。现时,推荐委员会已包括来自司法机构及法律专业的代表,以及三名与法律执业无关的人士,即社会领袖。推荐委员会如此组成,有助平衡法律界与社会就司法任命事宜有关的意见,行之有效。

  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4条,立法会议员不得获委任为推荐委员会委员。从整体而言,在考虑个别人士是否适合获委任加入推荐委员会时,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任何司法任命相关事宜应避免政治化,以免对司法独立的观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特区政府及司法机构均看不到有需要检讨推荐委员会的组成方法。

  主席,特区政府支持推荐委员会的两项建议任命,岑耀信勋爵及潘兆初法官皆为地位显赫、成就不凡的法官,委任他们将有助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继续有效地守护香港的法治,彰显公义。

  我谨请各位议员同意两项任命。多谢主席。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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