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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六月至十一月公众活动中被捕人士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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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在本年六月九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举行的公众活动中被捕的人士,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他们的人数,并按他们涉嫌干犯罪行及所属性别和年龄组别(即12岁以下、12至14岁、15至17岁、18至20岁、21至25岁、26至30岁、31至40岁、41至50岁,以及50岁以上)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他们当中属首次被捕并在被捕后(i)获准保释、(ii)获无条件释放及(iii)被带到裁判官前的人数分别为何;获准保释人士当中,分别有多少人其后(iv)拒绝续保并获无条件释放及(v)被检控;

(三)能否按第(二)项所提及的被捕人士有否被警方扣留超过法例所限的48小时,分项列出他们的人数;如能,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现时已提出起诉的个案当中,由拘捕至起诉平均及最长相隔多久;该等时间是否较过去三年同类个案的有关时间为长;如是,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方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每当出现违法行为,警方必须采取适当执法行动。《警队条例》第50(1)条赋予警务人员权力,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会被控以或合理地怀疑犯了(就该罪行首次定罪时)可被判处监禁的罪行的人。

  当任何人被警方拘捕时,警务人员会尽快告知他已被捕、拘捕的事实理由及拘捕原因。被捕人士会尽快被带到值日官前,以确定其被拘捕及羁留的合法性。其后,被捕人士会交由调查队伍进行调查。在完成初步调查后,警方会决定是否需要羁押有关被捕人士。警方会因应个别案件的情况,考虑准予被捕人士自签担保外出、保释外出或无条件释放。一般而言,被羁留的人士不会被羁留超过48小时。

  就李国麟议员的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至(三)自六月九日起,本港的游行示威和暴力冲突持续不断。全港发生了超过900场示威、游行和公众集会,当中不少演变成严重暴力违法行为。截至十一月二十一日,警方共拘捕5 856人,年龄介乎11岁至83岁。被捕人士所涉及罪行包括「暴动」、「非法集结」、「伤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纵火」、「刑事毁坏」、「藏有攻击性武器」、「袭警」、「阻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等。

  警方没有备存被捕人士被拘留时间的统计数字细节。有关问题中查询的其他统计数字(截至十一月二十一日)表列如下:
被捕人年龄 男性 女性
12岁以下 1 0
12至14岁 104 55
15至17岁 519 223
18至20岁 886 306
21至25岁 1 388 439
26至30岁 638 202
31至40岁 449 153
41至50岁 197 84
50岁以上 161 51
总数 4 343 1 513
 
  无条件释放 案件仍在调查中(包括保释候查/拒保候查) 已经完成或正在司法程序(包括落案起诉/票控/直接签保守行为) 总数
被捕人数 220 4 698 938 5 856

(四)案件由展开调查至提出检控所需的处理时间,视乎多项因素而定,包括案件的性质及复杂程度、需要处理的证据数量、谘询法律意见的时间,以及是否需要就法律意见作出进一步跟进等。由于每宗案件涉及的证据和法律也不一样,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所需时间也不能一概而论。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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