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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香港居民于内地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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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年八月八日,一名当时任职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香港居民前往内地公干。他在同日晚上于深圳乘搭广深港高速铁路(高铁)回港,但在抵达高铁西九龙站的内地口岸区时遭内地执法人员带返内地深圳罗湖派出所。该人指称,他在被扣留期间遭不人道对待(包括拷问、不准睡觉、蒙上眼睛及戴头套、施以持续数小时酷刑和殴打,以及被逼为其手提电话和社交媒体账户解锁),基本人权未受保障。他在被行政拘留15日后获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该人指称,内地执法人员向他透露有曾在港参与反修例运动的香港年轻人在内地正被拘留在罗湖派出所,政府是否知悉有此情况;如果知悉,详情为何;

(二)过去三年,政府有否接获有关港人在内地被拘留期间,遭内地执法人员殴打或逼供的投诉;如有,有否与内地有关部门跟进,以调查投诉是否属实及有否执法人员违反法律;

(三)是否知悉,自《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第632章)于二○一八年九月起实施至今,内地执法人员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对任何人采取执法行动的个案宗数;政府有否接获内地当局通报在该处刑事拘留香港居民的个案;如有,详情为何;及

(四)是否知悉,自今年六月至今,有多少名香港居民因曾参与反修例运动而遭内地当局施加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该等个案的详情,以及政府有何跟进行动,以确保该等人士的基本权利受到保障?

答覆:

主席:

  问题所提及的据报案件,媒体亦有报导。内地当局已表示当事人因涉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拘留15日,期间内地机关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因此在回答莫议员的问题时,并不表示我们认同问题中所指的情节。

  就莫乃光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在八月九日接获当事人家属求助后,已立即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了解及跟进事件,并已按家属的意愿提供适切的协助及意见。同时,警方亦接获当事人家属报案,并把案件列作失踪人口处理。当事人在八月下旬获释回港后,再没有向特区政府表达需要进一步求助。

  特区政府一向重视香港居民在境外被拘留或监禁的个案,并且关注有关港人的合法权益及致力为他们提供协助。同时,身在境外的香港居民必须遵守当地的法规。香港特区政府不会亦不宜干预属当局在管辖范围内的执法行动。

  如香港居民在内地被拘留或遇上刑事诉讼求助,入境处及/或驻内地办事处会因应个案的情况及求助人(通常是有关香港居民的家属)的意愿,向求助人了解案件详情,向他们解释相关的内地法律、法规和刑事罪行审理程序,提醒求助人考虑聘请内地律师担任其法律代表,就其个案提供法律意见,并在有需要时向求助人提供当地律师协会的联络资料。若求助人提出要求,驻内地办事处会按情况把他们的诉求按既定机制向相关内地机关反映。

(三)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以及《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除《条例》定明的「保留事项」外,就法律适用性及司法管辖权划分而言,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范围属内地司法管辖区;内地机关可于内地口岸区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内地口岸区的执法数字及个别案件属内地管辖区事务,不属特区事务,特区政府没有资料。

  根据现行相互通报机制,内地及香港特区会就双方居民就以下两类个案作出通报:i)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检控的情况;ii).非正常死亡的个案。该通报安排同样适用于高铁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

(四)根据香港与内地相互通报机制,在今年一月至十月,内地通报单位作出了799次有关香港居民被采取强制措施通报,当中涉及611名香港居民,有关涉嫌罪行包括吸毒、诈骗及走私等。在接获内地通报后,特区政府会尽快通知相关香港居民的家属有关该人在内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让家属考虑及决定是否聘用当地律师或为有关港人提供其他协助,以保障该人在法律下应有的权利,并在有需要时向特区政府寻求协助。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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