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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十一月十一日警察开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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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据报,本月十一日,一名交通警员在处理路障时,拔出佩枪指向一名数尺外男子的胸膛,两人互相靠近并发生纠缠。交通警员以左手箍着该男子颈部的同时,把佩枪指向另一名走近而没有持械的黑衣男子,并在未作警告下向他开枪,该黑衣男子中枪倒地。随后增援的一名防暴警员在未有检查该名伏在地上又没有反应的黑衣男子的伤势下,用索带索着该男子的左手,把他反转再把他拉起坐在地上。中枪受伤男子随后送院救治,一度危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警察通例》第29章订明,警务人员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在当时情况下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有否研究该名交通警员开枪有否违反此规定,以及有否评估他在案发时的心理质素是否适宜执行职务;
 
(二)有否指引订明,警务人员在作出拘捕时须了解被捕人士有否受伤及其伤势,以及对受伤人士作出拘捕时应如何避免加剧其伤势;如有指引,有否研究该名防暴警员的上述处理手法有否违反指引;及
 
(三)鉴于拍得事发经过的新闻机构发表声明,批评警方在未获其同意下,于当日警方记者会上播放有关片段,而且播放的片段不完整,因此未能让市民了解事件始末,警方会否向该新闻机构道歉,以及有否评估此做法对其公信力的影响?
 
答覆:
 
主席:
 
  警方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当出现违法堵塞道路、瘫痪交通、非法集结和暴力冲击警方防线等情况,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时,警方必须采取适当行动维护法纪,保障社会安宁。
 
  我必须强调,如果市民以和平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意见,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武力。事实上,严重暴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一位无辜市民被投掷的砖头击中而丧生。自今年六月九日起至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大型公众活动中,共有超过2 600人受伤而到公立医院求诊或接受治疗,包括一名被暴徒燃点易燃液体而严重烧伤的受害人。受伤的人士中,超过470人是警务人员,他们的伤势包括刀伤、腐蚀性液体灼伤、骨折、严重烧伤、被弓箭射中受伤等。
 
  警方使用枪械有很严格的规定及指引。一般而言,警务人员可以在为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使用枪械。此外,警务人员在使用枪械前,会在情况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向对方发出口头警告,并在可行范围以内,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才使用枪械。
   
  每名新入职及现职的警务人员都必须接受严格的武力使用训练,以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运用不同合法的武力,从而达到相关的目的。
   
  在十一月十一日上午约六时半开始,香港多区有暴徒以杂物肆意堵路,严重阻塞交通,包括红磡海底隧道往香港方向、大老山隧道往钻石山方向、屯门公路出九龙方向等交通。当日是星期一。暴徒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民日常生活,特别是繁忙时间许多市民要外出上班、上学。
   
  就十一月十一日在港岛东区发生的警察开枪事件,警方的调查正在积极进行中。由于涉及刑事案件及可能的诉讼,我不宜作出详细评论。因此在尽量解答议员的问题时,我只可以引用警方已公开的资料,以不影响相关调查及司法程序为原则。
   
  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在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大约七时二十分,港岛东区发生了一宗警察开枪的事件。当时港岛总区交通部警务人员驾驶警车驶经筲箕湾道及太安街交界时,遇上违法路障,故此人员下车清理障碍物。交通部人员并非防暴警察,没有全套保护装备。当时现场数人上前趋向警务人员,并与其发生激烈纠缠,其间有人尝试接触其佩枪。考虑到佩枪被抢夺后对公众造成的巨大风险及生命威胁,该名交通部警务人员开了一枪,击中一名男子。
 
  之后,其他人没有停止,继续上前与该警务人员纠缠并攻击他。由于威胁仍未解除,该警务人员先后再开了两枪,但没击中任何人。
   
  在现场,警方拘捕了一名男子,涉嫌「企图抢枪」,以及另一名男子,涉嫌「企图抢枪」、「协助罪犯」、「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非法集结」。案件正在积极调查中。
   
  我必须指出,抢枪的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罪,后果非常危险。手枪落在不法之徒手上,可以造成人命死伤,是不堪设想的。经初步调查后,警方认为在当时紧迫的情况下,开枪合法合理。
   
  有关案件已交由港岛总区重案组全面详细调查。该名警务人员已按照警方一贯的程序及指引,接受警队心理服务课的「开枪后强制会见服务」。
 
(二)被捕人士有接受诊治的权利,警方有责任作出安排。根据警方的指引,假如被捕人士在案发现场或在被捕过程中受伤,该名人士会被安排直接送往医院。绝大部分警务人员都曾接受急救和一些基本的医护训练,能够在救护人员到场前,为伤者初步处理伤势。在处理受伤被捕人士时,警方亦须考虑被捕者的安全和保安因素。
 
     就当日发生事件后,机动部队成员接报赶至增援,到场后即为被捕人士上索带。有关人员在发现伤者中枪伤时,便立即停止行动,并在救护人员到场前,为伤者初步处理伤势。
      
(三)警方一向致力提供及时的信息和协助,以配合传媒机构的新闻采访工作。在发布信息时,警方会顾及一般限制,但亦要考虑事件的严重性及公众知情权,从而取得平衡,以符合至为重要的公众利益。
 
  由于公众对当日警务人员开枪事件的关注,以及网上就事件流传有不同问题,警方于当日下午在记者招待会上播放有关的事发片段,片段从未被警方篡改,目的是尽快向公众清清楚楚解释当时的情况。
   
  多谢主席。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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