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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非自然死亡案件和尸体发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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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文豪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多宗怀疑自杀案及尸体发现案可能与反修例运动有关。关于警方自本年六月以来处理的非自然死亡(包括自杀及谋杀)案件及尸体发现案,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该等案件的数目及其与去年同期的如何比较;

(二)每宗案件的下列详情(以表列出):
(i)接报日期及时间、
(ii)死者年龄及性别、
(iii)案发/发现尸体地点、
(iv)警务人员最先到场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他们离场的日期和时间、
(v)最先到场的警务人员的数目及其所属部门/警区、
(vi)死者是即场还是送抵医院后被证实死亡、
(vii)是否被归类为自杀(如是,自杀方式和原因,以及有否检获遗书)、
(viii)死者尸体身上有否明显伤痕(如有,详情为何)、
(ix)死者尸体身上衣服是否完整、
(x)警方有否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络、
(xi)死因裁判法庭有否/会否就该案件进行研讯(如已进行研讯,结果为何),及
(xii)死者遗体是否已下葬或火化(如是,日期为何);

(三)警方(i)未能核实死者身分及(ii)未有与死者亲属取得联络的案件宗数分别为何;

(四)分别有多少宗案件的死者:
(a)怀疑从高处堕下、
(b)其尸体在海上被发现,以及
(c)其尸体在其他地方被发现,
并按警方(i)相信死因有否可疑、(ii)有否展开调查及(iii)有否检获遗书列出分项数字;

(五)警方已完成调查多少宗死因有可疑的案件;当中有多少宗的死者死因怀疑与反修例运动有关;

(六)死因裁判法庭已就多少宗案件进行研讯;当中因(a)死因裁判官决定、(b)死者亲属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以及(c)律政司司长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而展开研讯的案件数目分别为何;经研讯后死者被裁定为(i)死于自杀、(ii)死于意外、(iii)死于不幸、(iv)合法被杀、(v)非法被杀,以及(vi)存疑裁决的宗数分别为何;

(七)警方根据什么准则决定案中死者的死因是否有可疑,以及分别根据什么程序处理死因有和没有可疑的死者尸体;及

(八)有否发现该等案件有共通点(例如案发地点、日期及时间)?

答覆:

主席:

  警方在接获任何死亡报告时,会从不同方向进行调查,不会排除可能导致死亡的任何原因,包括自杀及谋杀。警方会从多方面进行搜证,当中包括现场检获的遗书,向家属及朋友了解死者生前的情况、病历记录、电话记录及闭路电视影像等。

  就非自然死亡的个案,可辨认身分的遗体会被移送至公众殓房。警方会安排死者的家属到殓房办理辨认遗体手续。一般而言,如情况需要,法医会对非自然死亡的遗体进行解剖包括毒理分析及抽取样本。当完成解剖及记录所需资讯后,死者的家属便会领回遗体,并决定殓葬的方式。

  若发现任何遗体不能确认身分,警方会在发现死者的现场仔细搜寻可能与死亡个案有关的资料,为死者印取指纹和掌纹及提取脱氧核糖核酸(DNA)样本,并且记录死者身上衣物的资料,以协助查证死者身分。警方亦会透过各种可行办法,尝试联络死者的最近亲。

  与此同时,政府法医科医生会进行验尸,以确定死因。验尸工作完成后,遗体在一般情况下会继续在殓房存放一个月。若警方在一个月存放限期或为调查原因而予延长的存放限期届满前成功联络死者家属,而又无须继续保留遗体作调查用途,殓房会安排死者家属办理认领遗体手续。若存放限期届满后仍然无人认领遗体,殓房会通知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方会按既定程序将遗体土葬或火葬。

  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第14(1)条,死因裁判官可以就任何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或在可疑情况下死亡等的死亡个案进行研讯。根据《条例》第27条,研讯的目的是研究死亡个案的原因及与其有关的情况。为此目的,研讯的程序及在研讯中提出的证据须专注于在可予确定范围内确定以下事项,当中包括死者的身分;死者是如何、何时和在何处死亡;以及死因裁判官/陪审团就死亡个案所达致的结论等。

  如死因裁判官认为有关个案须予进一步调查,警方会展开进一步调查和提交更详尽的死亡报告。死因裁判官会在阅读有关报告和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进行死因研讯。
  
  警方在调查每宗死亡个案均保持一贯专业精神,以一丝不苟的态度作出跟进。事实上,死因裁判官在二○一八年《死因裁判官报告》中,认同警务处调查员的表现,认为他们就死亡事故进行了高水平的调查,也拟备了高水平的死亡调查报告。

  就谭文豪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至(八)警方处理每宗死亡案件,均遵从严谨的法例及指引,向死因庭作出呈报。以警方在现场就案件的初步分类计算,二○一九年六至九月及过去四年同期,警方接获的自杀(包括有人上吊或从高处堕下)及发现尸体、送院前或送院时死亡(包括未能在现场确定死因)的个案数字如下:
 
六月至九月期间 自杀(包括有人上吊或从高处堕下)(注一) 发现尸体、送院前或送院时死亡个案(包括未能在现场确定死因)(注二)
二○一九年 256 2 537
二○一八年 222 2 226
二○一七年 250 2 407
二○一六年 235 2 161
二○一五年 216 2 159
注一:为警方就案件的初步分类。
注二:在案件调查完结后可能会被重新分类,包括被列入为自杀案件。

  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警方正按死因裁判官指示进一步调查和提交更详尽的死亡报告的案件有1 162宗。

  二○一九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因没有亲属认领而经由公众殓房转交食环署处理的遗体数字为42宗,其后有四宗接获死者亲属要求领回遗体。

  死因裁判法庭在二○一八年曾就161宗个案进行研讯,当中有138宗被裁定死于自然,其他相关统计数字刊载于死因裁判官报告内,请参见附录。至于二○一九年的相关数字,死因裁判法庭仍在搜集当中,并会于二○二○年上半年发布。

  警方没有备存提问的其他分项统计数字。
 
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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