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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拟向领取在职家庭津贴住户/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人士发放一次过额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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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公布,待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财委会)通过拨款后,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辖下的在职家庭津贴办事处(职津处)将会向领取在职家庭津贴(职津)的住户及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个人交津)的人士发放一次过额外款项。这是财政司司长于八月十五日宣布一系列撑企业、保就业及减轻市民生活负担的措施之一。

  符合资格领取额外款项的住户/人士,是指在适用期内提交职津/个人交津申请而最终获批的住户/人士。适用期是指由财委会核准拨款建议的该月份的第一天起至核准拨款当天,以及该月份之前六个历月。如以邮递提交申请,邮戳日期将被视为申请日期。

  新申请人或过往曾领取职津/个人交津但尚未在适用期内提交申请的住户/人士,须在适用期届满(即财委会核准有关拨款建议当日)前提交申请,才符合资格领取额外款项。

  额外款项相当于有关住户/人士在适用期内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终获批)的申请中,获批月份的平均津贴金额,金额因个案而异。

  此外,如职津住户在财委会核准拨款当天正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或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工时以申请职津的住户成员在适用期内提交个人交津申请(而最终获批),该住户只可领取其中一种额外款项,金额将等于其在职津计划、综援计划或个人交津计划适用的金额最高者为准。非职津申请人及没有合并计算工时以申请职津的住户成员则不受上述安排影响。

  申请人可致电职津处24小时热线(2558 3000)或到观塘海滨道181号九楼职津处的谘询服务柜位查询,或浏览职津处网页(www.wfsfaa.gov.hk/wfao)。
 
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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